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8-10-26 01:37:34 浏览量: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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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里凉凉的,想法嘛就是你能道歉
匿名 共5个回复>
面对这样的男人应该马上离婚。他又不是自己的父亲凭什么要对她好一辈子。每一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匿名 共7个回复>
很煎熬,我喜欢他,但也不能喜欢他,因为这是一条不归路,一步一步走向深渊,我一个人去就好了,也不能让他陪我一起去,如果让他变得和我一样,我会有罪恶感。
匿名 共3个回复>
就是发现他的t恤刚好可以罩住我的屁股那一块儿,然后果断的从此开始就一直穿他的t恤睡觉。顺便还没收了他的几件t恤。
匿名 共2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