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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配偶的公司股权怎样分割?
股权价值也是动态的,其与对公司的出资额并不完全等同,会因审计评估时期不同而产生差异,由此可能导致离婚补偿价款出现差异。因此,建议离婚当事人应尽量聘请专业律师多与审判方、对方及公司其他股东沟通研究,尽快促成股权顺利转让,避免离婚久拖不决,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隐匿转移财产。(张艳枫)
与前夫离婚时分割的房产 复婚后属于个人财产吗?
呼和浩特日报讯读者李女士来电咨询:我与前夫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房产归我所有。如果我与前夫复婚的话,请问,离婚时约定归我所有的房产,复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吗?如果再离婚,他能不能主张再次分割这套房产?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向东: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九条的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所以,从登记复婚这天算起,此日前各自财产视为婚前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虽然李女士与前夫有过一段婚史,但是按照法定程序已经予以解除,且对原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达成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如果复婚后再离婚时,分割这套房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记者王中宙)
养父母离婚后没抚养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吗?
市民景先生:养父母离婚,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吗?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郭永利律师:在法律上,收养的子女视同婚生子女。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记者杨永刚)
放弃探视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杨某不堪忍受家暴提出离婚。曾某同意离婚,前提是杨某需净身出户,孩子由曾某抚养,且杨某今后不得探视孩子,也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杨某为了尽快离婚,违心答应了曾某的所有条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约定孩子由曾某抚养,自己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杨某不放心孩子,多次与曾某协商要去探望孩子,曾某以杨某已经放弃探视权为由,拒绝杨某探视孩子。那么,杨某与曾某约定放弃探视权的协议有效吗?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协议中约定放弃探视权的内容无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跟谁共同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而对于子女来说,父母的定期探望一般情况下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此,离婚双方对于探视权不能随意处置。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必看!
律师提醒如果一方或双方坚决要离婚且无法和解,确需起诉离婚,请注意做好相关诉讼准备工作。最关键的就是证据的收集,法官裁判要看证据。如果你不知道有多少共同财产你如何要求分割?如果你不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如何保全存款?一方有外遇的证据如何收集?众多因素都需要谨慎考虑,最好先不动声色,提前咨询律师。如果离婚你想要孩子吗?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律师提醒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几种特殊情形。十周岁以上子女,要考虑子女意见。关键是3到9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弹性最大的一点。
对一审离婚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有法律效力吗?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周某已经提起上诉,而韩某二审期间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诉讼终止,所以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周某与韩某在判决生效前仍然是合法夫妻,因此,周某可以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韩某的遗产。同时,韩某的母亲与子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也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与周某平等的继承权。(苗欣)
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夫妻长期感情不和,今年年初,孙郁提出离婚,分割财产时,孙郁认为该套房产既然登记在赵劲和其父亲的名下,那么其中一半产权就应是她跟赵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有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进行分割,对此,赵劲咨询: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应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涉及的这套房产,其中赵劲拥有此房产一半的产权。赵劲父母让赵劲作为共有人的行为表明,该房产中的一半份额系对赵劲的赠与,应归赵劲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艳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