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律师是否需要立案通知书。
原告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向被告申请查询陈某的结婚登记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原告未提供法院的受理案件证明,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故被告不予提供档案查询是正确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属于法律,是上位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属于行政部门规章,属下位法,当原告提供的材料符合上位法规定而不符合下位法规定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被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综上,被告拒绝为原告提供陈某婚
湖北荆州律师┃起诉离婚,民政部门不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应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加盖公章的婚姻档案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然后凭婚姻档案到法院起诉。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王
法院判决律师证没年检也可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本案中,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原告所持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原告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的行为违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青田三举并措加强婚姻登记安全保密管理
工作人员因公检法系统办案等工作需要,按工作程序进行查询(档)、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复印,相关工作人员违法泄露或违规使用共享数据的,依法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3严格婚姻登记账号管理婚姻登记员需经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开通用户账号,省厅激活账号后才可办理登记业务;人员调整或离岗的,区县管理员要及时上报市局,及时调整或停用其用户账号。禁止多人共用一个账号、一人使用多个账号等违规行为,严禁将账号给无查询权限人员使用。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男女之间要是没有结婚证如何起诉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因此,婚姻档案存放地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同级国家档案馆。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
【法律│维权】当事人应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伴您四季只为家好月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结婚前,如何查询对方的婚姻状况?
(一)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
【今日节目回顾】全市17家档案馆正在推进跨馆利用 婚姻档案年内可跨馆查阅
、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