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婚姻状况在信贷调查中的重要性!
负债情况,主要了解有没有银行负债、有没有担保公司的贷款或其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有没有向亲朋好友借款等。如果借款人负债超过收入,应核实是否有其他收入,6、人品道德。一个不注重道德约束的人,信用方面也会大打折扣。爱好习惯也和人品息息相关,往往不良嗜好会与不良的人品联系在一起。我们调查主要从其家庭责任方面、对父母、配偶、子女的责任,特别是一项贷款,能否获得配偶的支持,也是判断一个人家庭责任、人品的一个重要指标。已婚者,隐瞒父母,比较正常;未婚者,隐瞒父母,则可能会存在风险。7、家庭情况。家庭情况,有时会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的家庭氛围,在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出现问题时,其家庭可能会对其施加压力或帮其偿还款项。
干货 | 借款人婚姻状况在信贷调查中的重要性!
负债情况,主要了解有没有银行负债、有没有担保公司的贷款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有没有向亲朋好友借款等。如果借款人负债超过收入,应核实是否有其他收入,6、人品道德。一个不注重道德约束的人,信用方面也会大打折扣。爱好习惯也和人品息息相关,往往不良嗜好会与不良的人品联系在一起。我们调查主要从其家庭责任方面、对父母、配偶、子女的责任,特别是一项贷款,能否获得配偶的支持,也是判断一个人家庭责任、人品的一个重要指标。
股权法律尽职调查常规八项内容和一项非常规内容
另一方面,对于目标公司来说,每一次接触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基本上目标公司也是被翻了个底朝天,要说涉及秘密的问题,本身就不少,如果核心人物的婚姻状况也在投资考虑的范围内,无非也就是加多一项而已,本身与目标公司被尽调无本质上的区别,而对于核心人物来说,也可以要求投资机构对此履行保密义务,同时约定保密责任,至于投资机构如何沟通,又如何设置相应的条款来补充可能因为核心人物婚姻状况的变动而影响到目标公司甚至目标公司的股权稳定性,那么就留待各投资机构以及律师同行去考虑。需要提及的一点,别光顾着尽调以及投资协议的拟定,切忌需要注意目标公司章程的调整,要知道,目标公司的章程才是“王牌”,因为其具有一定的公示性。至于各位读者也别误会,别忘了,现代的女性企业家可不比男性弱多少,权利是平等
员工隐瞒结婚生育、离职原因,能否被认为是“入职欺诈”?
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女职工出于各种考虑,在入职时“隐婚隐育”,在入职时声称自己未婚或者已经生育,被公司发现后以“入职欺诈”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而且公司的做法更有对已婚未育女性的就业歧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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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情况,主要了解有没有银行负债、有没有担保公司的贷款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有没有向亲朋好友借款等。如果借款人负债超过收入,应核实是否有其他收入,6、人品道德。一个不注重道德约束的人,信用方面也会大打折扣。爱好习惯也和人品息息相关,往往不良嗜好会与不良的人品联系在一起。我们调查主要从其家庭责任方面、对父母、配偶、子女的责任,特别是一项贷款,能否获得配偶的支持,也是判断一个人家庭责任、人品的一个重要指标。
宏翰快讯 | 关于开放律师持证调查公民房产信息、婚姻状况的建议
综上,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接纳笔者的意见,提供律师持证查询房产信息以及婚姻状况的权限,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保障《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自主调查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想要了解更多宏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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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对于目标公司来说,每一次接触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基本上目标公司也是被翻了个底朝天,要说涉及秘密的问题,本身就不少,如果核心人物的婚姻状况也在投资考虑的范围内,无非也就是加多一项而已,本身与目标公司被尽调无本质上的区别,而对于核心人物来说,也可以要求投资机构对此履行保密义务,同时约定保密责任,至于投资机构如何沟通,又如何设置相应的条款来补充可能因为核心人物婚姻状况的变动而影响到目标公司甚至目标公司的股权稳定性,那么就留待各投资机构以及律师同行去考虑。需要提及的一点,别光顾着尽调以及投资协议的拟定,切忌需要注意目标公司章程的调整,要知道,目标公司的章程才是“王牌”,因为其具有一定的公示性。至于各位读者也别误会,别忘了,现代的女性企业家可不比男性弱多少,权利是平等
【微普法】员工隐瞒结婚生育、离职原因,能否被认为是“入职欺诈”?
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而且公司的做法更有对已婚未育女性的就业歧视之嫌。
【法律风险提示】员工隐瞒结婚生育、离职原因,能否被认为是“入职欺诈”?
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而且公司的做法更有对已婚未育女性的就业歧视之嫌。
【法院微提醒】员工隐瞒结婚生育、离职原因,能否被认为是“入职欺诈”?
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而且公司的做法更有对已婚未育女性的就业歧视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