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与所得,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仍登记被执行名下,离婚协议部分排除执行
6103江苏高院: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担保函,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并非执行担保,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6104广东高院: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而非向法院出具的保函属协商担保,并非执行担保,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2.执行和解6201江苏高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发生分歧,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6202广东高院: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6203广东高院:不
离婚协议对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
因此,离婚协议虽合法有效,但当事人仅享有对约定房产的物权期待权,并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享有对协议房产的物权,即离婚协议不具有物权变更效力。离婚协议对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阻却执行?那也就不能以案外人为房屋所有权人这一抗辩思路来阻却执行。但就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而言,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认为只要案外人(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达成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协议房屋就应成为另一方的责任财产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则未免对案外人过分苛求,因为现实情况下离婚后不及时过户
离婚协议约定的效力,可以对抗连带责任担保的效力吗?
二、王某坤、厉某娟离婚协议的内容并未侵犯中行某支行的利益。经审理查明,王某坤、厉某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其协议并无涉及虚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情形,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无效情形,故王某坤、厉某娟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认定侵犯中行某支行的利益。三、涉案房产应属厉某娟个人财产。王某坤在中行某支行与某轮胎公司借款合同中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但却在与厉某娟协议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分割给厉某娟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婚姻案件 |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权属约定能否阻却强制执行?
河北石家庄律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未过户,房产会因男方的债务被执行吗?
本案中,首先,伏某对万某的债务形成前虽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办理过户登记。其次,离婚协议虽约定案涉房产归徐某所有,但伏某享有不限期限的居住权,徐某未实际占有案涉房产。最后,徐某在离婚后放任伏某利用案涉房产进行商业贷款活动。在将徐某的名字添加到案涉房产所有权证书时,亦未将伏某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剔除。离婚协议虽约定案涉房产归徐某所有,但徐某仅能享有要求伏某协助办理变更物权登记的请求权。在完成不动产登记之前,该请求权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故徐某与伏某的离婚协议对房屋权属约定不能排除执行。南京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未过户,房产会因男方的债务被执行吗?
根据夫妻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与一方债务形成时间先后,大致分为“先负债后离婚”与“先离婚与后负债”两种情形。“先负债后离婚”多以夫妻共同债务或存在逃避债务的可能来处理。“先离婚与后负债”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案外人即原夫妻另一方能否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其所有来阻却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如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怠于行使权利,而以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其所有来主张排除执行应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权属约定,能否阻却强制执行?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最高院民一庭: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个个都有坑!《离婚协议》最容易忽略的7个问题法官: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协议离婚房产归我,对方却迟迟不配合过户怎么办?◆在线咨询律师: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010-,我们会安排【法律一讲堂】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