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离婚协议不履行怎么办?
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协议不履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进行民事诉讼。五、复婚后原离婚协议还有效吗离婚协议在双方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后就生效了。双方是否复婚不影响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无效?律师教你一句话扭转乾坤
实践中遇到经过公证的诉前离婚协议,如何认定效力的问题,一般认为,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律师教你一句话确保协议的效力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即便到了民政局门口最后发现笔芯没水而没有成功办理离婚登记,千辛万苦达成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手续的协议无效?要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
离婚协议中没有依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才生效,而是约定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条款本质上是夫妻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认定有效的可能性大。因为此时,夫妻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本质上是一样的,仅名称不同而已。如果因为名称不同就决定有效还是无效的,法律逻辑上也讲不通。三、经过公证的离婚
离婚协议不是你签了就有效,婚姻律师敲黑板强调!
徐小姐找到百恩律师,律师经过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该份离婚协议并未生效,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是依法进行了离婚登记,是协议离婚的前提,而张李二人的离婚是通过诉讼完成的,也就是说,约定着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综上,离婚协议并不是双方达成一致即可,而是一种要式、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只有通过协议离婚经过民政局登记,方可生效。与此同时,百恩律师在此提醒,离婚
写离婚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一天“小两口儿”真的闹僵了打算诉讼离婚,一方在法庭上要求按照这份“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分割财产,此时法院显然不会将其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理由很简单,小张将“离婚协议”当作“婚内财产协议”来使用了,“离婚协议”在真正离婚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温馨提醒:如果小王和小张在此之前只是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而没有涉及离婚条件的话,那么双方在任何时候,只要产生离婚纠纷,就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进行分割。(2)离婚登记时后签订的“离婚
【法规速递】《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有无法律效力?》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从表现形式来看,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一般都不会明确写明什么是所附条件,但从本质上来看,登记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故理论界将其界定为“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一切财产,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在时过境迁一方起诉到法院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并无法律效力!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从表现形式来看,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一般都不会明确写明什么是所附条件,但从本质上来看,登记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故理论界将其界定为“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3]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一切财产,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在时过境迁一方起诉
协议离婚不成,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因为,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权。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也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不管是与离婚内容本身处于一个离婚协议中,还是单独达成的,其均含一个前提,即“如果离婚,则按以下方
济南律师|变更离婚协议需经登记备案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诉争房屋尽管登记在黄某某名下,但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某依夫妻法定财产制对房屋享有共有物权。当事人黄某某、谭某某1998年12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归黄某某所有。离婚的时候,诉争房屋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房屋归黄某某所有,黄某某依据协议的约定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谭某某放弃房屋份额,对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2002年4月4日,黄某某、谭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对诉争房产的归属进行变更,离婚之后,当事人不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普通财产协议,协议
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决定其是否成就,任何一方均可以使协议不产生约束力甚至故意使其不成就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双方最终意见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从表现形式来看,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一般都不会明确写明什么是所附条件,但从本质上来看,登记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故理论界将其界定为“附登记离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