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竹:教会法婚姻与世俗法的关系概说
所以有的人甚至会不断离婚再婚,我国有个著名的经济学家到现在据说已经是六婚了,其个人的婚姻伦理不是我们这里评价的内容,我们只是说正是由于世俗婚姻没有神圣性,理论上并不涉及到公序良俗,结婚的次数也只是个人的私事。当然,有人可能会追问,结婚次数真的就不涉及到公序良俗么?一个人就是因为自己有钱有权就不断滥用私权,没完没了地结婚、结婚,这难道不是损害公序良俗么?台湾明星胡茵梦如果不是初婚就遇到李敖这种人,她的人生一定会是另外一番景象。我国近年来有些人为了孩子上学、户籍、买房等问题而同谋虚假结婚或离婚,有的甚至是老公公和儿媳妇儿虚假结婚,给孙子办成爷爷的直系户口就能享受爷爷直系子女可就近入学的福利。社会道德就这样被制度困境无情地撕裂着,说它们完全不触及到公序良俗是说不过去的。
百年来德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及其司法实践
1998年,德国颁布了《关于重新规定结婚法的法律》,进一步缩小“结婚禁止”的范围,例如废除姻亲之间的“结婚禁止”,甚至对于那些违背“结婚禁止”而缔结的婚姻,该法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除非相关人申请法院通过裁判宣告该婚姻无效。这些规定的宗旨在于最大程度地保障结婚自由。同样颁布于1998年的《子女权利改革法》彻底删除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真正在法律上实现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平等;此外,该法显著减轻了离婚的不利影响,使得父母离婚之后依然可以共同照顾他们的子女。进入新世纪之后,德国通过了《结束歧视同性共同生活的法律:生活伴侣关系法》,为同性恋者设立了类似于婚姻的法律制度。总的来说,这些变革基本上是沿着《基本法》第3条所指明的方向进一步向前推进的结果,其间并没有遭遇太多的反对和阻碍。
婚姻法|关于婚姻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法律司法解释汇总
婚姻诈骗是婚姻无效还是离婚?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杭州隆重举行
(王楠、柯溪)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是浙江省法学会领导下团结与组织我省法律共同体开展婚姻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浙江省法学会组织推动婚姻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94年,凝聚来自浙江省各大专院校、妇联、法院、检察、司法等各政法战线等法律共同体中从事婚姻法学理论研究实务的专业人才。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在澳洲,离婚后该如何分配财产?
3.澳洲家庭法纵览(3):婚姻财产分配4.澳洲家庭法纵览(4):孩子与子女抚养5.澳洲家庭法纵览(5):家暴与家庭纠纷调解以下与大家分享《澳洲家庭法纵览(3)|婚姻财产分配》:“结婚十年,她被老公宠成孩子”,讲了一个毕婚族女性,在做了多年家庭主妇后发现丈夫外遇,在闺蜜的帮助下打赢了离婚官司,很多人在剧中看到自己的影子。
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大全(建议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何子兰与志愿军军人陈金标离婚案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行字第2885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办法的复函(法行字第90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代诉人范围和处理代诉案件征求军人意见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正在服刑的军人的婚姻家庭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被判徒刑停止军籍的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行字第4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4
【家事】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⑶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折中主义。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等都采用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⑷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地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地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折中主义。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等都采用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地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地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关于离婚的各国法制,各异其趣,干预离婚的国家机关的种类、程序方法等都有差异。因而,在国际私法上,关于离婚的成立及其效力的准据法如何,特别是审判管辖权及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等,都存在诸多争议。这里主要论述的是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关于离婚的法律主要有如下准据法原则:⑴法院地法,依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所属国的法律,即法庭地主义。适用该理论的依据是,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法院应该适用自己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也可能令促使当事人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