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三)管辖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管辖法院与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相同;对于《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及《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适用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原则”。

发布时间:2018-12-06 15:56:44 浏览量:5375

《民法总则》施行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几个时效问题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民法总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法律位阶上,应当优先适用位阶高的上位法,即《民法总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婚姻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从法律位阶上是一致的。《婚姻法》是特别法,《民法总则》是一般法。关于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在《婚姻法》中有规定,因此关于本处是法律另有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新法优于旧法《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施行。因此其他4处应当优先适用新法,即《民法总则》。

“离婚法”与“妇女法”: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

(17)分别见《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人民日报》1953年2月19日,第1版;《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日),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108页。(18)见江西省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转发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意见”函》,1954年1月18日,江西省档案馆藏档,118-2-215号。(19)见《邓颖超同志关于婚姻法的报告》,《人民日报》1950年5月26日,第1版。(20)基于当时农民的经济生活状况和结婚所需的巨额费用,加上婚姻法对于妇女离婚带产的规定,离婚对于

离婚案件专题 | 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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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离婚,无过错方可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首先,它必须由无过错方提起,无过错方不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其次,无过错方一般应在诉讼离婚时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协议离婚时已表明放弃该权利的除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规定:(1)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

23个婚姻法的小常识,了解这些可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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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END•

涉及房产权属问题的法律规定梳理丨初见LEGAL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的通知第四条说明5注:参考的法律法规:《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的通知、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婚姻法律法规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2018.1.18有效

上海离婚律师陈钢||因家庭暴力离婚,无过错方可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规定:(1)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

生完娃之后离婚,关于新婚姻法你需要了解,这三件东西你都带不走

1、关于不动产的归属问题相信现在很多人都知道房价现在已经涨到了让人望尘莫及的地步,所以关于房子产权的问题也是夫妻在离婚后财产分割的一个大问题,之前的婚姻法中对于房子归属权的问题定义一直比较混乱,但是在新的婚姻法中,房子的归属权属于付房首款和全款的人,所以如果关于房子的问题,如果男方家庭是首付,那么在离婚后,这套房子跟女方是没有关系的,即使还房贷期间,女方有帮男方还贷款,这套房跟女方也是不沾边的。2、关于私人物品的归属问题在新的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各自赠送的物品是不可以收回的,因为这已经属于个人私有物品了,打个比方,男方在离婚之前给你买的项链是要不回来的,因为这个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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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喜欢她的,不要害怕不要逃避,已经伤害了她一次,该弥补了,否则你会为错过她而后悔莫及。

匿名 共1个回复>

小时候没有零用钱,自己收集了很久的珠子,做了一天手链一个项链装进一个比较漂亮的肥皂盒里面,偷偷塞进妈妈包里,结果我妈晚上回来说。你把你的东西塞我包里干嘛…我默默拿着,不好意思跟他说…那是我送给他的礼物...[详情]

匿名 共2个回复>

从你的字面描述来看,导火索还是你提分手的这个点。所以还是要从这里下手。想要挽回,就要拿出当初追求她的那股热血。先要建立起沟通,不管怎样都要每天能与她聊上天。如果断了联系,那挽回的几率就小了。女孩子心都...[详情]

匿名 共9个回复>

经常去看她,买些她喜欢的东西给她

匿名 共5个回复>

或许需要一个清华男生来追我看看我就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啦

匿名 共1个回复>

挽救婚姻方法:相互包容...

当婚姻出现危机时,该怎么解决并进行挽救呢?

这个东西你得自己感受,因为脾气人人都会有,特别是相处久了以后。一次对你不好,并不代表不喜欢你,在对你不好之后他自己也会有惭愧的感觉,并在下一次见你时变得温柔。但是如果一直态度恶劣的话,那就很有问题了。

匿名 共3个回复>

找到女朋友的人只怕是就很少了,就该想想是不是自己的问题了。看看你是不是以下这三种男人就知道你有没有女朋

匿名 共7个回复>

在听之前,快速的把题干和选项的关键词浏览一遍,最好用笔把关键词划线或圈出来,有时间顺便可以看一下各个选项的区别,基本边听就得出答案,而且又是在听懂的基础上,不要全听完再去做题,考试的时候比较浪费时间,...[详情]

匿名 共0个回复>

如果房子是你老公一个人的名字他卖房别人买房都是走的正常程序~如果已经过户给了别人无法讨回~如果还没有过户~你要讨回来的话要付给买房者一定的违约金~前提是对方不一定愿意

匿名 共9个回复>

您好!朋友,很高兴为你解答真正的爱情并不一定是他人眼中的完美匹配??需要同时付出才会有意义,才会更加的完美;??爱是缘份,爱是感动,爱是习惯,爱是宽容,爱是提升,爱是体谅,爱是一辈子的诚诺。爱是愉快,...[详情]

匿名 共1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