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与“妇女法”: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
(14)考虑到去政府机关登记结婚的有些并非真正自由结婚,而许多离婚案件无需到达司法机关,只需双方在当地政府部门登记即可,则实际离婚人数或许并不比登记结婚者少。离婚案件占人口或户口的比例,也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从下面中南区六个乡离婚案件占户口、人口情况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占各乡家庭户数的比例在3%-5%之间,占人口的比例在1%左右(个别乡接近2%)。将婚姻法误读为离婚法、妇女法产生的最为严重的后果,则是自杀与被杀现象的频繁发生。
男女平等原则在中国离婚制度中的内涵变迁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三次婚姻立法活动中,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制度中都有所体现,为日后本土化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和实践经验。在我国民法典修订进入快车道的今天,如何使男女平等原则落实到婚姻法的具体制度中,从形式平等向实现实质平等更进一步,仍然值得讨论。
离婚,也有损害赔偿吗?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是有两个例外。第一,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起诉要求赔偿。第二,如果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赔偿,二审中提出,法院进行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由有过错的配偶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在协议离
离婚损害赔偿那些事
第二,如果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赔偿,二审中提出,法院进行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由有过错的配偶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关联法律
更正现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31号司法解释中有关问题,更正如下:一、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三条: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第二款”,应为“第三款”;二、法释〔20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中:1、第二条末尾“:”应为“;”;2、第六条中的“(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中的
现役军人离婚程序:夫妻一方是军人的能离婚吗怎么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配偶提出离婚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3、不适用婚姻法33条规定的军人离婚案件:即以下两类军人离婚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1)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
夫妻财产约定中房产赠与之撤销权:法情理的混乱
例如:一对夫妻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将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第二天他们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没有财产需要处理”。而另外一对夫妻直接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这时,我们会发觉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第一对夫妻的男方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而第二对夫妻的男方却不可以。而实际上,无论对于第一对夫妻,还是第二对夫妻,他们的财产约定都具有赠与的性质,对于他们来说,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只是因为前者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应该何时提起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离婚时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限《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
婚姻聚焦 | 离婚协议生效后未履行,还能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吗?
房产赠与孩子等财产约定内容,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身份关系属性,不适用合同法之规定。如果赋予当事人一方撤销房屋赠予的权力,那么就会造成生效的离婚协议存在不稳定性,这既违背《婚姻法》第2条关于孩子利益保护的规定,又违背《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关于夫妻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家庭矛盾的解决。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内容不能撤销。但是如果原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撤销房产赠与,重新约定财产分割等内容,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法院也是有支持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