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事实婚姻及子女抚养之法律问题解答
八、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生,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他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九、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抚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十、离婚案件遗漏对子女抚养的处理,当事人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非法同居解除后财产按什么原则进分
(2)对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为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的婚姻状态,所以也不属于重婚的情况。只是在原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考虑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侵权程度,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4、非法同居有哪些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事实婚姻离婚怎么离婚,事实婚姻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二、事实婚姻财产纠纷处理: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现如今,离婚分财产,貌似是一条老生常谈的事了,可分财产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事实婚姻,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没有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定论。因此,对于事实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为“无”,嗣后能要求重新分配共有财产吗?||上海离婚婚姻继承律师徐政 徐一夫
第三,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能够举证证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对离婚协议确未涉及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法院离婚时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精神。综上,笔者认为可对离婚协议约定的“无”,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情况,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进行分割的事实进行确认,并依据该查明的事实对离婚后未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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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离婚分财产,貌似是一条老生常谈的事了,可分财产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事实婚姻,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没有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定论。因此,对于事实婚姻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为“无”,嗣后能要求重新分配共有财产吗?
第三,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能够举证证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对离婚协议确未涉及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法院离婚时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精神。综上,笔者认为可对离婚协议约定的“无”,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情况,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进行分割的事实进行确认,并依据该查明的事实对离婚后未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女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赔偿多少钱?
婚姻内出轨的行为是应当受到人们的谴责的,离婚时如果对无过错配偶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此,一定要做个懂法的守法公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拿出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普法讲堂 | 婚姻家庭】什么是事实婚姻及其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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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
2012年月,男方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定是同居关系,但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问题可以审理,最后,法院判定孩子归女方抚养,本案例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虽然双方都无配偶,也无其他违反《婚姻法》不准结婚法律规定的情况,不但举行过当地公认的结婚仪式,且男方多次探亲回家,和女方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双方的父母和当地干部、群众都认为他们是夫妻,似乎完全符合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但人民法院确认依然判定属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特别声明: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核实后删除。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为“无”,嗣后能要求重新分配共有财产吗?
理由如下:首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协议为填充式协议,内容简单,特别是在协议书第三项财产及债务的分割一栏中,仅填写有一个“无”字,其他事项也仅有一个“无”字,且在实体审理中,双方对离婚登记后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约一年时间并无争议,该期间双方仍存在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情况。其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依据该条主张对未涉及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一方,负有对财产的“未涉及”、“未分割”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第三,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能够举证证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对离婚协议确未涉及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法院离婚时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