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如何处理?
>案例11: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且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最终没离婚的,已变更登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12: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离婚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如何处理?
案例8: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经营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偿还借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案例9: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案例10: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驾驶非运营车辆肇事,应由肇事者独自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1: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且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最终没离婚的,已变更登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
王宝强被判离婚:离婚离不离财
因此这个指导性案例只是将适用少分或不分这种情况的时间条件进行了明晰化,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参考。这个指导性案例的解释在解决了部分问题时又制造了新的问题。这项指导性案例将“离婚时”界定为两个时段,一个是离婚诉讼期间,一个是离婚诉讼前。对于前者而言,这个时间段具有一定封闭性和明确性,从起诉时就可以视为离婚诉讼期间的开端。但是生活中经常出现几次离婚诉讼才能最终离婚的情况,比如这个指导性案例中的情况就是如此。那么,这个离婚诉讼期间是否包括两次的诉讼期间?根据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我们可以推出这个期间仅限于本次诉讼。对于后者而言,“离婚诉讼前”这个时间段具有开放性和不
王宝强有救了?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作用减少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最高法把雷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传达出一个重要的信息,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陈军认为,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离婚转移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把裁定权交给了法院。可以少分也可以不分,少分与不分并不是必然,这样会导致同样一个案例,有的法院判平分,有的法院判少分,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发布后,会减少此类情况,少分或者不分的判决可以依此作为依据,将更加明确。
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后,网友速向宝强报信
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最高法的这个指导案例,中心意思可以这样来理解: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喜欢八卦的同学可能都知道娱乐圈8月份发生的一件事:8月15日,王宝强来到朝阳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王宝强称,马蓉不仅与经纪人宋喆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王宝强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以及豪车等物。王宝强更是被曝借钱交诉讼费。听说最高法发布了这个指导案例,此外,据海外网报道,疑似马蓉小号被网友挖出,内容除了各种生活感叹外,还求媒体不要打扰家人。
婚姻与继承典型案例 7 则
以上事实说明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主观愿望,但该款项从性质上说亦属双方在之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俞某应得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务要点:与离婚一方反悔不愿支付而导致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情况不同,双方离婚未成却实际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了财产分割内容的,协议应为有效。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2012)成民终字第1048号“俞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见《俞琴琴诉王维春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离婚未成却已实际履行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财产部分的,该协议就财产分割的内容应属有效)》(杨晓岚),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362)。03.
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三条建议来支招
在离婚诉讼期间,法院调查发现,雷某某在双方婚姻产生矛盾期间,认定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最终法律判决,在这一起案件中,业内说法“以往类似案件,多判财产平分”有人提出疑问,我国的《婚姻法》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方存在转移财产,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最高法为何公布该指导性案例呢?为此,华西都市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多位法律人士进行了解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离婚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如何处理?
p>案例11: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且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最终没离婚的,已变更登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12: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保护令转自: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华律网
离婚前转移财产?小心净身出户
当然,这一指导案例之所以具有指导意义,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婚姻法》第47条适用中的问题,即“离婚前转移财产”这一情形。第47条只是规定了离婚时,而这一指导案例明确了离婚前的转移行为同样适用本条,所以,它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前转移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同样适用“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情形。三、案件作为指导案例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明确,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等5件案例(指导案例65-69号),作为第14批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