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第28条评注——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异议为视角
二关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的两种不同处理意见,笔者更倾向于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其一,所谓离婚后财产纠纷即意味着这些财产纠纷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为前提的。与一般的财产纠纷不同的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到双方当事人间复杂的身份关系和隐私,其纠纷的本质不仅仅在于财产的确权或分割,而在于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处理。因此,基于婚姻关系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变动而导致的不动产纠纷,不能脱离于基础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其应该从整体上理解为一个诉讼标的。所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离婚纠纷所适用的一般地域管辖。其二,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官更方便地调查争议不动产的过往历史,通过调查当地房管局的历史记录等理清争议不动产的归属问题。
姜杰律师: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不是合同纠纷 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1.二零零四年原、被告离婚时,涉案的402号房产是在被告名下承租公房,不具有产权,因此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不成立。2.二零零四年原被告离婚时,原、被告名下各有一套承租的公房,即原告名下承租北京市宣武区PZ胡同44号公房(以下简称“44号房屋”,该房屋档案在北京市宣房房屋经营公司第一分公司),面积29.8㎡(含1996年扩建10㎡,且改为双层),被告名下承租望京402号公房。原、被告离婚时,因承租的公房属于公有产权,不存在房屋分割的问题,保持各自承租状态,即每人享有各自名下承租公房的使用权。因此双方才有了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处理无争议”。3.402号房是被告2004年离婚后在2009年个人取得的产权。(三)协议书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明协议书内容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财产纠纷有哪些情形
4、针对离婚诉讼请求中有关要求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或要求分割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诉求,法院将会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5、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唐山律师王凤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能在同一诉讼中处理吗?
贺业江、胡志娟离婚后,虽然约定婚生男孩贺邦伟随胡志娟生活;但事实上贺邦伟主要在其奶奶家生活;贺业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胡志娟同意征求贺邦伟本人意见,贺邦伟当庭表示随贺业江生活;因此对于变更贺邦伟的抚养关系,考虑当地生活水平,也是庭审中争议的问题所在;但从公平原则且对上述离婚协议进行整体分析,是指离婚时对外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共同财产房屋一套没有写进协议,但在庭审中胡志娟认可系夫妻共同出资购置财产。综上分析,关于贺业江、胡志娟离婚后财产纠纷,因抚养关系已确定变更,胡志娟应当按协议约定交付贺业江代管;关于婚生子贺邦伟抚养教育费,因没有依法办理房产登记,可在办理房产登记后协商解决或另行诉讼。【被告提起上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和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
离婚以后,发现对方隐匿了财产,该怎么办?
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还应注意,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此外,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事后不履行的,该协议本身并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方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佛山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能在同一诉讼中处理吗?
贺业江、胡志娟离婚后,虽然约定婚生男孩贺邦伟随胡志娟生活;但事实上贺邦伟主要在其奶奶家生活;贺业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胡志娟同意征求贺邦伟本人意见,贺邦伟当庭表示随贺业江生活;因此对于变更贺邦伟的抚养关系,考虑当地生活水平,也是庭审中争议的问题所在;但从公平原则且对上述离婚协议进行整体分析,是指离婚时对外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共同财产房屋一套没有写进协议,但在庭审中胡志娟认可系夫妻共同出资购置财产。综上分析,关于贺业江、胡志娟离婚后财产纠纷,因抚养关系已确定变更,胡志娟应当按协议约定交付贺业江代管;关于婚生子贺邦伟抚养教育费,因没有依法办理房产登记,可在办理房产登记后协商解决或另行诉讼。【被告提起上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和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
姜杰律师:“成年人签字就得认”不是法治思维
综上所述,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涉案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理由分割,因此,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上诉人代理人:姜杰2018年6月14日姜杰律师: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不是合同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姜杰律师:正确确定案由是公正审判的前提解读热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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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杰律师:正确确定案由是公正审判的前提
1、由原审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WXL与CDZ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4年7月1日离婚”、“2009年3月9日,而是上诉人个人取得的财产。原审法院认定“402两室一厅的房屋系CDZ、WXL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也与前述两项法院认定的事实矛盾。2、二零零四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时,涉案的402号房产是在上诉人名下承租的公房,不具有产权,因此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不成立。3、二零零四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名下各有一套承租的公房,即被上诉人名下承租的北京市宣武区排子胡同44号公房(以下简称“44号房屋”),面积29.8㎡(含1996年扩建10㎡,且改为双层),上诉人名下承租望京402号公房。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未成年 子女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因一方隐瞒财产导致还有部分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一方要求对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纠纷。(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因陈某不履行其与李某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酿成,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第二种情形,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本质上可归属于合同纠纷。李某应当主要遵循合同法来主张权利,但其通过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寻求权利救济属于选择错误。2.受赠人小雨只享有债权,不享有物权债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