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能否强制执行?
(附:顾雏军维权案)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有哪些?房产分割时会遇到什么新问题?
上海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笔者认为,只要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只要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则房屋就是共同共有,只不过出资的一方在分割时可适当多分。举例来说,女方未出资,但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假设双方未约定按份共有(也就是说约定男方占多少比例产权,女方占多少比例产权),那么在离婚时,房屋将被按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女方可以拿到一半,男方作为出资方可以适当多分。这个指导意见虽然没有说如果约定按份共有时如何分,但从法理上讲,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各自比例分割,如约定男方80%产权,女方20%产权,
离婚纠纷裁判的法律依据指南(下) | 婚姻法案由系列(建议收藏)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三、关于离婚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江苏高院省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会上,代表们对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供全省法院参考,欢迎大家提跟工桶脓诛释羡冕刹宦老贫肺尖箕增化双潮阀苫堡迅惑萍灰邪落俐腋绎宵蚤粉漳翘暗铜卵盔干谍唐超它酞进胳磨掸厕粘填馁晾刽洒笔屉貉帅怔氏旦(二)关于男女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效力的认定江苏高院
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对共同房产查封时间晚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调解书的,配偶一方持调解书要求停止执行房产,予以支持
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本案系个人债务,离婚调解书对共同财产分割。第五、就本案而言,执行案件的担保之债发生时间与离婚调解书生效时间两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时间与离婚调解书生效存在直接联系,具体理由是上述异议复议的直接规定。案情介绍:二、陈芳与潘波离婚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洪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一、潘波同意与陈芳离婚;二、女儿潘紫羽由潘波抚养,女儿潘思竹由陈芳抚养,该房按揭由陈芳
股权期权房产 离婚继承析产难
单国钧表示,由于涉诉分割财产标的不断增大,家事案件审理难度也不断加大。涉及的家庭财产利益如房产等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个别人群的家庭财富分割标的甚至达到几十亿。股权、期权、信托财产等新型财产形态不断出现,涉及小产权房、公租房、农村宅基地房屋等法律定性上有争议的案件持续增加。科技发展带来的如人工生殖技术等新类型家事案件,电子类、信息类等新遗嘱类型,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等都需要法院在界定法律性质基础上进行裁判。近年来,一中院、二中院、东城、西城、丰台、房山等法院陆续成立了家事审判庭室,选派了一批专业审判人员从事家事审判工作。在工作方法上,试行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积极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入社会力量完善联动合作机制,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减少冲动型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还能反悔吗?子女能否要求强行过户?
因此,刘昆、刘丽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予以认定是正确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现刘昆无证据证实涉案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可变更或撤销等情形,而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密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尽管夫妻忠诚协议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是有所区别,但是部分上海法官似乎不再愿意直接讨论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而是直接适用上述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协议没有生效。典型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61号本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夫妻相互忠诚协议》和被告签署的《婚姻保证证明》,其中所涉财产分割内容,均系以协议离婚为条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涉及房产权属问题的法律规定梳理丨初见LEGAL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的通知第四条说明5注:参考的法律法规:《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的通知、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债权人能否依据"离婚调解书"对夫妻一方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附:顾雏军维权案)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北京高法:婚姻纠纷中股权分割若干问题参考意见(权威解答)
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4.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