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夫妻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会议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只要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合法性。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既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也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
润天所婚姻法专题: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处理分割?
(三)有利于生产生活夫妻离婚时,在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同时,也在对感情进行切割,常常导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作出“不理智”、“不客观”的行为,有夫妻在离婚时,要求将共同拥有的车辆、桌椅进行对半切割,法院能否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切割”呢?离婚会导致一个家庭的变故,为了尽最大可能减小变动带来的影响,应尽可能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物品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做到物尽其用,保证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对于双方不能分割的实物财产,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处理方式,在尽量不破坏该生产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作价分割。例如《婚姻法解释
离婚前写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离婚财产分割一方没钱怎么办?
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可申请执行。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
婚后财产离婚一定会平分?2018婚姻法规定:这6类财产离婚不分割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其实还有很多特殊情况下的其它财产可以算个人财产,比如以上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也是属于个人财产。相信还有很多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这里还没有提到,如果遇到更复杂的情况弄不明白的,可以留言一起讨论或咨询律师。==========共同解析法律热点,学习法律知识!
夫妻离婚可自由 协议内容应合规
3.夫妻离婚时分割承包地是以计税面积计算,而承包地的计税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由于实际面积没有登记,致夫妻离婚协议中对承包地进行分割是以计税面积分割的。离婚后双方对分割的面积产生异议。针对上述问题,本院建议贵局在办理离婚登记中对夫妻分割财产的协议内容要做到以下几点:1.离婚双方分割房产要查清楚房产是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提供财产证明。切不可将离婚双方父母的财产或与父母一同登记的房产当成离婚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的财产该怎么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
律师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问题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既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也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对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适用“显失公平”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这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财产分割协议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财产分割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
最高院法官: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因此,审理这类案件不能简单将协议中的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亦不宜将急于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等特殊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协议的,方可认定为“乘人之危”。《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二)关于男女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效力的认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离婚前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
最高院法官: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因此,审理这类案件不能简单将协议中的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亦不宜将急于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等特殊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协议的,方可认定为“乘人之危”。《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二)关于男女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效力的认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离婚前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