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案例分析(离婚后财产、抚养费、赡养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三)典型意义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不要忘了向另一方主张这笔费用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主张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如果在未成年期间其法定代理人(抚养未成年的一方)没有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也可以在成年后年内自己向未支付的父亲或者母亲提起诉讼,抚养费的给予是给予血缘关系,是父亲、母亲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被欠薪怎么办?看这里!注意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1月20日)
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被告孙某辩称,李某的起诉期早已以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万。判决后,孙某、李某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上)
九、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生一子彭小某。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彭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后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某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2015年6月通州法院受理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二)执行情况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告知孙某某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事,并要求被执行人彭某某给付孩子的
「谁是谁非答案揭晓」离婚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清抚养费,日后还能再追加吗?
关于能否主张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发[1993]30号)中明确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而上高中补习班,不是上学必须要参加的学习项目,所以,法律依据不足。“可怜天下父母心”,高中阶段,对于一个孩子来讲,是学习的非常关键的阶段,成绩好与差,直接决定能否考上一所理想的大学。所以,这时候,只要孩子确实有参加补习班的必要,作为父亲,老王应当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全力支持。
孩子抚养费包括的范围?较大数额的医疗费和教育费能否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三)典型意义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上)
九、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基本案情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生一子彭小某。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彭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后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某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2015年6月通州法院受理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二)执行情况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告知孙某某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事,并
婚姻家事纠纷案例——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律师分析】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王幼柏律师团队整理:最高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上)
九、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生一子彭小某。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彭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后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某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2015年6月通州法院受理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二)执行情况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告知孙某某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事,并要求被执行人彭某某给付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