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承诺的抚养费条款能否轻易推翻?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离婚时答应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离婚后却又以子女名义依《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这便给了离婚协议中负有直接抚养义务一方在合法形式下假托子女之名义行掩饰其变更、撤销原离婚协议的不法目的。为了尽可能地维护未成年或无独立能力子女权益的同时维护协议或判决的法律约束力,《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子女只能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生活费、教育费权利。
最高法院八民会纪要(婚姻家庭部分)解读
离婚时,由于继父和继母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故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抚养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既然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且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故其一般不会主张也没有必要再给予其探望权。(二)对探望权适当行使的释明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
高院:婚姻家庭纠纷相关51个问题的裁判意见及解答(二)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
「必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1个相关法律问题裁判意见大全之——抚养、赡养问题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
离婚后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
就此而论,继父主张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只要是具有抚养教育关系,已经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了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由生父母抚养。但显然没有对生父母不同意抚养而继父母同意抚养的情形予以否定,继父母提出对继子女进行抚养不违反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2.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应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对于继父母抚
「必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1个相关法律问题裁判意见大全(三)抚养、赡养问题
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参照父母探望子女的相关规定执行。17、子女能否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
离婚诉讼中继子女要求随继父共同生活,法院是否准许?
这也是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生父母应当抚养的立法本意。但完全排除继父母抚养的可能性也将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在生父母拒绝或者放弃抚养的情形下,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持消极乃至坚决反对态度,由其抚养可能产生不履行法院裁判义务、遗弃未成年人等危险,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继父母主张抚养权的,如否定其抚养愿望,而生父母又拒绝抚养,如何确定抚养人将成为难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经过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深厚的父母子女感情,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于未成年子女并无侵害行为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裁量由继父母抚养,以符人伦亲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离婚后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
但就继父母而言,是否也属于该条规范的对象,由于其与继子女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发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该批复意见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自然终止,反面解释而言,则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依据法定方式解除前,仍可保留父母子女关系。就此而论,继父主张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只要是具有抚养教育关系,已经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
离婚后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陕西西安临潼法院判决姚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但就继父母而言,是否也属于该条规范的对象,由于其与继子女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发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该批复意见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自然终止,反面解释而言,则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依据法定方式解除前,仍可保留父母子女关系。就此而论,继父主张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只要是具有抚养教育关系,已经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