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离婚”:观念的奇迹
这段波及千家万户、影响无数人命运的社会震荡,鲁迅和老舍,都曾写下《离婚》同名小说。有趣的是,鲁迅写于自由离婚舆论蜂起的1925年的《离婚》,成了他小说中“最难解”的一篇,在喜剧的喧闹中,叙述呈现出其小说罕见的复调,不但存在于小说关于“离婚”的细节描写里,也蕴含在小说思考人生意义时难以厘清的价值判断中。这两篇杰作在审美阐释上的多义性,才能把握历史那充满悖论的丰富性。“自由离婚”思潮,也留下了现实和伦理的难题。①孔昭铭:《通信》,《新青年》第2卷第5号,1917年1月1日。②沈泽民:《爱伦凯的〈恋爱与道德〉》,《妇女杂志》第11卷第1号“新性道德号”,第39页,1925年1月。
婚姻与性,一夫一妻制还有必要吗?
黑格尔指出:“因为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所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伦理设定为个别的家庭成员对其作为实体的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这样,个别家庭成员的行动和现实才能以家庭为目的和内容。”[3](9)黑格尔认为,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考察伦理时应从实体性出发,否则是没有精神的。家庭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而婚姻作为家庭建构的起点和基础,是以两性自然结合为直接实存形式的一种实体性关系,“实质上是伦
孙向晨 | 现代社会中的“家庭”及其所代表的伦理性原则 ——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家庭”问题的解读
黑格尔反对这种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黑格尔称这种观点是把“市民社会”当成了国家,只是“需要和理智的国家”,而国家应该有着更为积极的伦理地位。诚如我们指出的,“个体性原则”一方面高扬了现代世界的自由理念,另一方面,它却内含着“否定性”环节,个体作为个体,是一种与其他个体相争斗的关系。于是,家庭作为个体间的关系会趋于瓦解,国家作为个体间的关系同样会趋于瓦解。要对抗这种“瓦解”,就需要另外的原则。可见,“个人意志”既是国家的基础,又必须予以扬弃,既保留又要超越。国家还需要有其伦理性的一面,在“家庭”中确立起来的伦理性原则,在“市民社会”中得到贯彻,它同样需要在国家层面体现出来。黑格尔借助在“家庭”的原型,借助于成员与家庭、成员与共同体的关系,来说明在伦理性关系中,国家的普遍意志是如何与个体的特殊意志相同一。在黑格尔看来,这一
王怀昭:论林那北小说情爱伦理之新构
从《娥眉》、《晋安河》到《锦衣玉食》,但其实在小说叙事中,她不断地思考现代社会中男女两性关系如何和谐共处的问题。林那北提出的看似不合时宜,实则切中时代弊病的情爱观,通过一部部小说不断地被更为全面地诠释,于此,她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向度也愈趋清晰。她所提出的绝不屈尊、干净地爱人的情爱观,蕴含了重建现代社会中男女情爱伦理的可能。她不把女性塑造成无坚不摧的女超人,以事业来弥补婚姻家庭的失败,而是注重心灵的安息,让她们学会与结了痂的过去和解,进而从中汲取力量。结语或许林那北亦意识到,在传统伦理规范崩塌、而新的现代伦理还未建立起来的中国转型时代里,金钱、性、权力的诱惑随时可能异化一个人,侵蚀一个家庭。可以说,它们已经导致了一个时代集体的精神迷失。由此,出走/出轨现象已经不是少数的几个家庭的问题,而是扩散到全社会,成
论法律与婚姻家庭伦理
[7]家庭财产的伦理性在于,有关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规则应当以维护稳定的夫妻关系与和睦的婚姻家庭为目的。而所谓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就是指法律以符合婚姻家庭身份伦理和基本财产伦理的方式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四、结语无论法律在与伦理的相互作用中表达了支持、否定还是引导,都是法律对伦理的态度。而实现立法态度的方式,就是将原本处于法律管辖之外的伦理道德纳入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之内。这一过程也就是通常说的“伦理的法律化”或“道德的法律化”。而对于某一领域,某一部分的道德是否需要法律化、需要如何法律化的考量,都必须以这句做作的但确实能够涵盖我们意图的“实现一种良好的人类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老师推荐:《因为女人》
而在《因为女人》中,柳依依反思自己半生的浮沉,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一个伦理上的答案,就是应该把亲情看做家庭的基础。但是这些在阎真的小说中不是主流的。所以,作为读者的我很想问,也很期待:阎真,你为什么不能再超越一些。推荐教师:龙厚雄教授更多推荐【讲座通知】国学讲坛2018②【老师推荐】充满父爱的《傅雷家书》【学院新闻】叮咚!第九周快递到了~【校友之窗】考研之星——2014级——终审|刘磊
王尔德、毛姆等作家发人深省的毒语录,不乏真知灼见~
伍迪·艾伦,本名艾伦·斯图尔特·康尼斯堡(AllenStewartKonigsberg),伦独具风格的电影,范畴横跨戏剧、脱线性喜剧。艾伦也以他速度飞快的电影拍摄过程与数量繁多的电影作品而见长。艾伦有时甚至自己上阵演出。灵感方面,以及他的出生地与一生的居所:纽约市。世上大体分成好坏两种人,好人晚上睡得踏实,而坏人更享受醒着的时间。
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的介述与思考——基于法与伦理的博弈视角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处理亲属制度的重要原则,在中国古代之所以能够长胜不衰,原因就在于传统中国是一个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的社会,血缘亲情(及其的拟制化)是维系家族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主要纽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要求是社会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基本单位,家庭和睦关系到社会秩序的问题,和谐社会建设。对于亲属相犯行为,由于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特殊的关系,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法律规范,也侵犯了伦理规范,要受法律规范和伦理规范的双重调整。但是现行刑法在去伦理化的背景下,亲属相犯行为的立法没有考虑伦理关系。
僭越传统婚恋伦理的“独立”寓言 ——二湘小说《狂流》论
陈迪和海婷看似齐头并进,但女强男弱的家庭模式也很明显。在这里,《狂流》中三个女性对于婚恋无可无不可的泰然与淡然,极为和谐的熔铸在一起。这些北大学子,对独立精神与个性观念深谙于心。对自我、人性与独特性都内化于身心。她们率先走出国门,亲临异国风貌,不需要为如何抉择而彷徨,不需要为某个决定内心充满纠结,不需要为舆论承受压力。在她们看来,似乎人生本应如此(oughttobe)。一种超然自适的伦理理念与日常行为已浑然一体,不需要辩解,不需要阐释。因为没有恨与怨,也就没有冲突。整部小说的格调是和谐、平缓的。在怡敏、林晚等一类女性的思想意识里,已没有了俗世伦理道德对她们的捆绑和束缚。实际上,在《狂流》已经消失殆尽。大陆女作家也有很多表达对传统伦理的颠覆,但是始终不能将新的伦理观践履于审美叙事。不过,该部小说以其独特伦理叙事中也透露出一些现实隐忧。
【“第十三届中国女性文学学术研讨会”专栏】李玲 | 茅盾社会进步视野下的妇女解放理论
思考恋爱、婚姻等男女两性共同面对的问题,茅盾主张恋爱自由和离婚自由,偏向于张扬自我个性的自由主义伦理,其关怀弱势女性的人道主义立场最终让位于男女之间绝对平等的立场。综合来看,茅盾的妇女解放理论,以促进社会进步为根本宗旨,既有真诚关怀妇女的现代人道情怀,又有突破传统男权樊篱的理论建树,但也有难以克服的男性中心立场之偏颇。茅盾偏重于社会整体性的思维方式,后来延续在他的小说创作中,而他在早期妇女理论思考中较少顾及的女性生命体验,则在他后来的小说创作中有补充性的充分发展。茅盾小说创作所呈现出的女性立场与男性立场对话的复调景观,说明男作家并非必定无法站在女性立场上为女性代言。茅盾妇女解放理论中所存在的男性中心偏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