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员工隐瞒结婚生育、离职原因,能否被认为是“入职欺诈”?
本案中,杨某虽然有不实陈述,但是入职时公司并未将之前的离职原因纳入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的具体考核项中;杨某的虚假陈述也没有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说明并没有违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初衷和意愿;杨某的工作表现也没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地方。因此,杨某从上一家公司离职的原因并非其入职现在公司的障碍,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入职欺诈。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女职工出于各种考虑,在入职时“隐婚隐育”,在入职时声称自己未婚或者已经生育,被公司发现后以“入职欺诈”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
员工隐瞒结婚生育、离职原因算“入职欺诈”吗?
本案中,杨某虽然有不实陈述,但是入职时公司并未将之前的离职原因纳入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的具体考核项中;杨某的虚假陈述也没有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说明并没有违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初衷和意愿;杨某的工作表现也没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地方。因此,杨某从上一家公司离职的原因并非其入职现在公司的障碍,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入职欺诈。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女职工出于各种考虑,在入职时“隐婚隐育”,在入职时声称自己未婚或者已经生育,被公司发现后以“入职欺诈”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
【微普法】员工隐瞒结婚生育、离职原因,是不是“入职欺诈”?
本案中,杨某虽然有不实陈述,但是入职时公司并未将之前的离职原因纳入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的具体考核项中;杨某的虚假陈述也没有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说明并没有违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初衷和意愿;杨某的工作表现也没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地方。因此,杨某从上一家公司离职的原因并非其入职现在公司的障碍,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入职欺诈。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女职工出于各种考虑,在入职时“隐婚隐育”,在入职时声称自己未婚或者已经生育,被公司发现后以“入职欺诈”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
权益丨员工隐瞒结婚生育、离职原因,能否被认为是“入职欺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要围绕着劳动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如公司关心的入职资格,员工关心的岗位待遇等)进行充分沟通。“劳动者在此时虚假陈述是否构成入职欺诈,有一个关键:如果劳动者虚假陈述的内容足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岗位需求的认识(比如用人单位要求的上岗资格、从事工作的年限经验等)产生了错误的判断,那么可以认定员工属于入职欺诈。本案中,杨某虽然有不实陈述,但是入职时公司并未将之前的离职原因纳入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的具体考核项中;杨某的虚假陈述也没有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说明并没有违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初衷和意愿;杨某的工作表现也没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地方。因此,杨某从上一家公司离职的原因并非其入
【微普法】员工隐瞒结婚生育、离职原因,能否被认为是“入职欺诈”?
本案中,杨某虽然有不实陈述,但是入职时公司并未将之前的离职原因纳入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的具体考核项中;杨某的虚假陈述也没有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说明并没有违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初衷和意愿;杨某的工作表现也没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地方。因此,杨某从上一家公司离职的原因并非其入职现在公司的障碍,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入职欺诈。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女职工出于各种考虑,在入职时“隐婚隐育”,在入职时声称自己未婚或者已经生育,被公司发现后以“入职欺诈”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
没有离职证明怎么办?
这个情况下,我们可以主动原单位联系,通过做好背景调查,只要确认新员工情况属实的,没有离职证明也是可以入职的,但入职时应该让其签署一份入职承诺书。3.原公司倒闭了太尴尬了……(老实说,是不是你把公司干倒的?)如果原公司倒闭了,应聘者无法拿到离职证明的,可以让他签署一份入职承诺书,承诺自己没有劳动合同在身,如有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等等。签这份东西未必有用,但不签就肯定没有用。最后,一句话总结:尽可能让新员工提供离职证明,如果没有离职证明,让他去跟原公司要,要不到的话,就对该员工进行职业背景调查,入职时再签订
实用 | 员工隐瞒结婚生育、离职原因算“入职欺诈”吗?
因此,杨某从上一家公司离职的原因并非其入职现在公司的障碍,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入职欺诈。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女职工出于各种考虑,在入职时“隐婚隐育”,在入职时声称自己未婚或者已经生育,被公司发现后以“入职欺诈”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而且公司的做法更有对已婚未育女性的就业歧
微普法丨员工隐瞒结婚生育、离职原因,能否被认为是“入职欺诈”?
本案中,杨某虽然有不实陈述,但是入职时公司并未将之前的离职原因纳入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的具体考核项中;杨某的虚假陈述也没有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说明并没有违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初衷和意愿;杨某的工作表现也没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地方。因此,杨某从上一家公司离职的原因并非其入职现在公司的障碍,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入职欺诈。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女职工出于各种考虑,在入职时“隐婚隐育”,在入职时声称自己未婚或者已经生育,被公司发现后以“入职欺诈”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
法律常识|员工隐瞒结婚生育、离职原因,能否被认为是“入职欺诈”?
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女职工出于各种考虑,在入职时“隐婚隐育”,在入职时声称自己未婚或者已经生育,被公司发现后以“入职欺诈”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而且公司的做法更有对已婚未育女性的就业歧视之嫌。要鸿志律师提示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员工隐瞒结婚生育、离职原因,能否被认为是“入职欺诈”?
因此,杨某从上一家公司离职的原因并非其入职现在公司的障碍,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入职欺诈。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女职工出于各种考虑,在入职时“隐婚隐育”,在入职时声称自己未婚或者已经生育,被公司发现后以“入职欺诈”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而且公司的做法更有对已婚未育女性的就业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