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与妻子结婚后,2008年12月因工作关系去外地,期间一直未回家。2010年我想以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申请,请问这条理由成立吗?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依据上述法律,您与妻子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才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即感情不和与分居满两年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申请离婚的理由才能成立。有事找律师,有事找律师是国内领先的在线法律综合平台,汇聚海量优秀律师,首创众筹维权模式,由第三方公信平台支持律师费托管,
发布时间:2018-12-03 18:34:46 浏览量: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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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想离婚的话最好别去捉奸,不然你连挽回的余地也没有了。你最好想清楚抓住了你想怎么样,打人还是要钱,又不就离婚,想好了在做,冲动是魔鬼。
匿名 共1个回复>
婚姻是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的。一个人或者单方面的努力会很累的。
匿名 共6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