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男女同居期间所获财产补办结婚登记后如何认定
具体到本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按习俗举行婚礼时,原告李某甲29周岁,被告李某乙27周岁,均已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2008年8月5日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其婚姻关系的效力溯及按哈尼族习俗结婚之日,即李某甲与李某乙的婚姻关系从2003年3月14日起算。所以,被告李某乙于2008年3月3日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且双方未对财产进行特别约定,故其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我国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青岛律师牛艇光
再次,如果夫妻签订房产协议的背景及内容体现出了双方是基于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则该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理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而排斥撤销权的行使。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采用的是独创式立法模式,并未排除将夫妻一方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情形的适用。我国1981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填补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空白,同时也奠定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模式根基,即独创式的立法模式。
王宝强离婚事件中财产分割的那些事儿你一定要知道!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分割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
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男女平等的原则。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3、依法分割的原则。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规定你了解多少?让检察官为你归纳解析……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3-26条——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一人一半?不一定!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因此一般情况下会平均分配,但如果个案中有特殊情况,法院就会综合判断考虑了。而对于有价证券或股份之类的特殊财产,在分配的时候也需要考虑不能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另外,供各位参考哦!
你买的房就一定是你的吗?(婚姻法相关规定)
二、婚姻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喵呜~
离婚财产怎么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八、婚内擅自处分财产的损失赔偿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九、未取得产权不处理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别怪律师没提醒你收藏:婚姻法知识干货(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债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晋城婚姻家庭律师李云芳//书面约定个人所有的拆迁房归夫妻共有,离婚时归谁所有?
因此,相比赠与关系,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所有财产归共同所有在价值取向上更靠近夫妻财产契约婚姻法规则的本质,符合婚姻财产关系的整体性利益特征。最后,在体系解释方面。“法规则应当是没有矛盾的、具有导向确定性的行为规则,方能实现具有实益的利益分配”。[7]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实现立法目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将一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系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之一,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是对第19条规定的空白行为模式即“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个人所有”进行规制,二者从体系上是互相补充、协调统一的。但如果再将“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共同所有”的行为模式纳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