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均判离婚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婚姻法调整,事实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受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调整。本案在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中,均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黎振球)
盈科家事诉讼研究|2017年北京离婚大数据|北京盈科婚姻家事法律部
通过查阅、比较上述案件的判决书内容,我们发现:如果案件系原告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或者被告同意离婚、或者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或者已经具备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婚姻法》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情形),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如果案件系原告首次起诉离婚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的婚姻长达十几、二十几年甚至更长、或者双方系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到破裂的程度、或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充分举证等等情形,法院一般会认为双方仍有感情,而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每个案件的具体
诈骗罪无罪判例要旨梳理(54个) | 北京律师
22.何XX招摇撞骗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5日)案号:(2016)黑06刑终281号判决理由:何XX与周XX在2010年至2012年的短信往来,在短信中有何XX为帮助周XX做生意而借钱,周XX让何XX“卖车还账”的表述,足以证明何XX与周XX之间有经济往来,认定何XX转卖车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充分。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改判。
诈骗罪无罪判例要旨梳理(54个)
22.何XX招摇撞骗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5日)案号:(2016)黑06刑终281号判决理由:何XX与周XX在2010年至2012年的短信往来,在短信中有何XX为帮助周XX做生意而借钱,周XX让何XX“卖车还账”的表述,足以证明何XX与周XX之间有经济往来,认定何XX转卖车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充分。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改判。
【以案释法】当民间借贷遇上事实婚姻,法院该如何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审查:二审法院查明:薛玉侠与张怀民于2016年12月12日在澄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该结婚登记系薛玉侠与张怀民申请补办的结婚登记,二人一并向澄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了其“本人与对方自1992年10月1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的声明。除以上查明事实之外,二审查明事实与
【以案释法】当事实婚姻撞上登记婚姻……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郑维国死亡前与袁雅静的事实婚姻关系已解除,故应当认定该事实婚姻关系在郑维国死亡前一直存续。2009年,郑维国在与袁雅静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姜雨婷登记结婚,属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情形,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关于“重婚的,婚姻无效”的规定,郑维国与姜雨婷的婚姻无效。再审申请人郑子涵的再审理由成立,其再审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据此,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宣告郑维国与姜雨婷的婚姻无效。
终审:婚内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离婚时怎么分?|附判决书全文
上诉人王某对分居的事实予以否认,结合上诉人殷某某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车票记录及其在一审庭审中自述的双方于2015年5月2日在北京旅游的事实,不能确认双方已经分居的事实,故在上诉人殷某某起诉离婚前,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下,王某银行账户的支出,应视为夫妻双方行为,一审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时间段的财产未予计算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殷某某所提王某与吴某某合作协议为虚假,属于王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上诉人王某提交了与吴某某的合作协议及相应的转款记录。该合作协议签订日期为2015年5月2日,当时夫妻双
【案例点评】当事实婚姻撞上登记婚姻……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郑维国死亡前与袁雅静的事实婚姻关系已解除,故应当认定该事实婚姻关系在郑维国死亡前一直存续。2009年,郑维国在与袁雅静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姜雨婷登记结婚,属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情形,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关于“重婚的,婚姻无效”的规定,郑维国与姜雨婷的婚姻无效。再审申请人郑子涵的再审理由成立,其再审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据此,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宣告郑维国与姜雨婷的婚姻无效。
终审:婚内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离婚时怎么分?|附判决书全文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殷某某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王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子女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三级法院先后“表态”......||上海离婚婚姻继承律师徐政 徐一夫
2.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