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爱学堂】春节团圆打响婚姻保卫战,分居夫妻是合是散?
被出轨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丈夫在外创业,妻子照顾小孩,这种模式的家庭特别要注意共同债务问题。丈夫名下的公司、股权、实物、有价证券等都属于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可以分割。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赠予出去给了第三者的财产,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来。如果不了解丈夫公司经营情况,比如应收账款和现金流,女方确实容易两眼一抹黑,但是,凡走过必留下痕迹,像房产证、股东名册等都是有迹可寻的,想要主张权利还是有机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前引发热议的部分是,如果女方不能证明某一笔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那就算共同债务,现在这条已经修订,对共同债务的认定会更严格,对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不予认定,对女性的保护多了一些。
“幸福家庭”婚姻关系认知工作坊
2018年5月19日上午,促进夫妻双方更好的沟通,共同维护家庭婚姻关系和谐。增进夫妻双方互相了解、沟通的方式,提高夫妻婚姻生活质量,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活动的开展后,有居民分享说,“工作坊的内容贴近生活,形式易接受。老师的授课生动,互动中感受到婚姻生活中的每个人的角色所承担的责任,学会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家庭。”还有居民纷纷表示,希望深入了解婚姻中女性的定位、角色以及在婚姻中的作用,职业女性应该如何处理工作和家庭时间分配的冲突。掌握了部分对夫妻关系感兴趣的家庭信息,也为下次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经验积累。现场学员分小组讨论,大家都积极投入现场大家都积极的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
妻子婚内出轨并怀孕 当事人应如何诉讼离婚
综上所述,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以此来维护社会公德,维护法院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公平公正。法官提醒: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相互尊重,这是对婚姻的亵渎。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可见,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当忠诚以待,珍惜缘份。
龙港居委举行《婚姻法》知识讲座
陈金结律师从了解《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的概念、婚姻关系的五大原则、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等方面一一解析。围绕大家最关心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等,通过学习《婚姻法》,在座通知受益匪浅,更深刻的了解掌握和懂得了《婚姻法》的规定,让大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龙港党支部)还等什么?赶快入驻北蔡家园!
从爱情坟墓走向婚姻天堂——婚内沟通道与术
3、让吵架增进感情而非破坏感情——吵架是一种沟通方式,正确吵架的姿势4、如何与愚孝的伴侣沟通——愚孝的伴侣也能慢慢改变,只需你掌握这几点5、如何让伴侣积极地参与育儿——母爱是天生的,父爱却需要后天培养6、对方说爱你,你却感受不到,怎么办?——不同的依恋关系模式,通过沟通让爱意更浓7、如何让性为爱加分?——性是婚姻关系最重要的纽带8、伴侣沉迷网络、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怎么办?——当伴侣沉迷不良习惯,如何通过沟通让他改变?9、吵架时伴侣只发泄情绪,不解决问题,怎么办?——每次吵架伴侣都一味发脾气翻旧账,这里有破法。10、发现伴侣出轨,又不想离婚,如何沟通?
爱中有法——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开展“恋爱婚姻与法律”普法讲座
孙晶针对当代大学生恋爱时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从法律的层次上说明了“什么是恋爱婚姻关系,怎样利用法律维护恋爱婚姻关系、如何维护恋爱婚姻中的自身权益”等问题。孙晶还从她多年处理的恋爱婚姻纠纷案件入手,生动形象的向同学们举例,并将相关法律融入其中,教育同学们不可因恋爱冲昏头脑做出没有法律保护的行为,让同学们深刻体会到在恋爱中知法守法的重要性。精彩、生动的讲座,赢得了学生们的热烈掌声,使大家对法律有了更新、更深的认识,促进了学生遵纪守法良好习惯的养成,有力地推动了平安和谐校园的创建工作。同学们纷纷表示,一定要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好学生、好公民。撰稿:刘冀、张慧审核:林忠心
2018新婚姻法实施,离婚夫妻财产不能平分包括你的房产!
不到过不下去没人愿意离婚,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我们都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离婚时隐匿的财产可否起诉再次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妇女维权还需提高广大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扩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帮助那些身处弱势的妇女们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问》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施行后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解释问:《解释(二)》从何时起开始施行,如何保证《解释(二)》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