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律师证没年检也可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是本行政辖区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其办理婚姻登记及其档案管理事项的行为应视为受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委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是本案适格被告。
为买房“假离婚”后复婚又离婚,第一次离婚协议有效
李香梅律师,北京市隆平律师所合伙人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西城律协民商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西城律协妇女儿童法律研究中心委员、北京西城律协财务委员会委员。李香梅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等民事领域有着十余年的深厚积淀,-----------------------------
为买房“假离婚”后复婚又离婚 第一次离婚协议有效
一年后,小红又将小贾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次离婚时于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当时二人是为了“假离婚”,他在庭审中表示:“当时离婚就是为了买学区房,而且签离婚协议也是为了复婚,我都不知道复婚后这个(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力。”那么,这份于2013年10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小红与小贾复婚后又再度离婚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法院意见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小红与小贾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
为买房“假离婚”后复婚又离婚,第一次离婚协议有效
此后,原、被告虽再次登记结婚,后调解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变更中未涉及财产分割,故2013年10月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结语有些夫妻双方为了满足特定的目的,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但是,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即使当事人假意离婚,《离婚协议》以及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周依涵律师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周依涵
山东枣庄律师┃男子夏季以冷饮充饥患病死亡,家属起诉医院要求赔偿
本次事故经苏州市医学会鉴定专家意见认为被告昆山某门诊部、昆山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乔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其中昆山门诊部承担该轻微因素60%的责任,昆山市某医院承担该轻微因素40%的责任,苏州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法院认定轻微因素所占责任比例为20%,确定由被告昆山某门诊部承担原告各项损失12%的赔偿责任、被告昆山市某医院承担原告各项损失8%的赔偿责任,苏州市某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山东枣庄律师郑均喜郑均喜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现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司说法」丈夫“冷暴力”逼患病妻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虽然本案中,许某与解某并无直接的肢体接触,但许某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让解某回家,甚至更换了家里的钥匙,蓄意制造分居的状态,属精神暴力中的“冷暴力”。那么,小司妹,这个案子你怎么看呢?小普哥,这个案子我是这样分析的。许某未能对其作出妥善安置,故判令不准离婚。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苏州市公安局、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办法》。-END-
北京律师|婚前取得股权婚后企业上市,增值及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徐浩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任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快车嘉宾律师,尚德机构客座讲师,嗨学网实力讲师。联系方式:
为买房“假离婚”后复婚又离婚 第一次离婚协议有效
此后,原、被告虽再次登记结婚,后调解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变更中未涉及财产分割,故2013年10月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结论03有些夫妻双方为了满足特定的目的,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但是,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即使当事人假意离婚,《离婚协议》以及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储云南律师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为买房“假离婚”后复婚又离婚,第一次离婚协议有效
此后,原、被告虽再次登记结婚,后调解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变更中未涉及财产分割,故2013年10月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结语有些夫妻双方为了满足特定的目的,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但是,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即使当事人假意离婚,《离婚协议》以及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薛平律师安徽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委会副主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婚姻部主任安徽省电视台多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手机:地址:庐阳区财富广场首座1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