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婚姻登记》
同时,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无独立办公场所,硬件设施较差,不能实现实时在线登记,没有档案室、档案管理不规范,不仅不能给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便利,更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必须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婚姻登记依法依规、便民利民。问:婚姻信息化联网现状,什么时候能实现全面联网?近年来,民政部门不断加大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力度,自2012年6月起已经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已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婚姻登记。为推动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2013年开始,我部多措并举督促各地抓紧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并开发了历史数据补录系统,全国基本完
时光特攻 |李小璐疑似出轨PG one,“婚姻档案”怎么想……
、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
、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最新婚姻登记条例2018
十、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附件:公安部关于对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略)民政部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办理结婚离婚要分设场所
综合新华社图解新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范》修订的重点◎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了补领证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2.婚姻登记机关开通婚姻登记3.允许有条件的省份在辖区范围内跨区域为当事人补领婚姻证件︽规范︾新增了哪些便民举措婚姻登记/常住户口北京市延庆区
广州民政局婚姻登记
六、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吗?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结婚可以在男女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目前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其结婚登记信息,但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未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未婚证明的职责。本期已介绍完毕,想要看到更多精彩内容,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十、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聚焦 |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一行来巴检查了啥?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3、场所设备环境布局: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登记场所。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
男女之间要是没有结婚证如何起诉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因此,婚姻档案存放地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同级国家档案馆。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针对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不同,各位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来了解一下该怎么处理双方的关系
湖北荆州律师┃起诉离婚,民政部门不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应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加盖公章的婚姻档案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然后凭婚姻档案到法院起诉。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王圣平,男,汉族,法学本科,中共党员,曾在法院工作十五年,现为湖北荆州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等。尤其在交通事故和刑事辩护两块专业有自己独特的办理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