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婚姻登记》
因此,为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婚姻登记,很多地方设置了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很多地方领导要求将辖区所有婚姻登记管辖权下放到乡(镇),以此作为联系群众、方便群众的举措。婚姻登记工作与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确立以及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债务关系,同时还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多数乡(镇)婚姻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十、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门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吗?
但该条例现已被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所废止,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第25条的规定,只在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有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利。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规定。同时,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可见,法律只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并未授权其可以确认婚姻无效。二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宣
广州民政局婚姻登记
六、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吗?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结婚可以在男女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目前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其结婚登记信息,但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未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
没有结婚证可以离婚吗?没有结婚证怎样离婚?
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
浅谈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8]三、婚姻登记行为的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婚姻登记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当事人所产生的约束力量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9]婚姻登记的拘束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拘束力,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有效成立后,婚姻登记当事人必须遵守婚姻登记所确定的内容。不得拒绝和推托,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第二,对婚姻登记机关的拘束力。婚姻登记行为除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外,对婚姻登记机关本身也具
办理结婚离婚要分设场所
综合新华社图解新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范》修订的重点◎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了补领证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2.婚姻登记机关开通婚姻登记3.允许有条件的省份在辖区范围内跨区域为当事人
婚姻登记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因此,补办结婚登记和结婚登记程序基本一致,结婚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补领结婚登记证是指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登记证,但因证件丢失或者损毁,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因此,只有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才能够补领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婚同居人员不能够补领结婚登记证。另外,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没有“事实婚姻”这个概念
聚焦 |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一行来巴检查了啥?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3、场所设备环境布局: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登记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