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权限下放 我市已开始办理相关业务
葫芦岛新闻网,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6月1日我市开办涉外婚姻登记业务以来,目前已办理涉外婚姻登记2对,接受相关咨询十余次,极大方便了广大市民。随着我市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对外关系发展也上升到一个新阶段,居民涉外婚姻人数不断增加。此前,市内居民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都要到省民政部门办理,给办理人带来了极大不便。为方便我市居民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市自6月1日起,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统一办理我市辖区内居民涉外婚姻登记工作。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程序
我国对涉外结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涉外结婚程序是怎样的?
二、涉外结婚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3、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6、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7、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深圳涉外离婚律师:涉外离婚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离婚程序是怎样?
需要注意到: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
【上海离婚律师张磊】办理涉外离婚需要交什么资料,涉外离婚具体程序有哪些?
2涉外登记离婚条件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为本省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或台湾居民;(四)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结婚不易,离婚更难——浅谈涉外离婚
确定管辖法院是后续诉讼程序的基础,针对涉外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管辖权确定原则。(一)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若外国公民为原告,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海居民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二)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针对涉外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管辖权确定原则,此部分包括各种复杂的情形,主要包括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在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等多种不同的情况。
涉外婚姻如何离婚?涉外婚姻多久才能离婚?
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爱情不分国界,但婚姻却分国籍!涉外婚姻要慎重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涉外离婚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婚姻法:涉外婚姻,离婚清楚这6点,简单很多!(法律实务)
四、涉外离婚的管辖法院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滁州律师┃涉外离婚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离婚程序是怎样
需要注意到: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