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
【说明】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从配偶一方离开家庭住所且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法院依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即可宣告失踪人失踪。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不能履行对家庭、子女和配偶的责任,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对其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由于只处理离婚问题,而无法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故一般应判决准予离婚。第十七条依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而对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提出抗辩的,应举证证明:(一)提出抗辩一方为现役军人;(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一方不是现役军人;(三)提出抗辩一方不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说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非经军人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因此,现役军人可以据此提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
什么是婚姻关系的独一性?
让他们从小就懂得孝敬父母,尊敬父母,尊重权柄,然后他们长大的时候,他们能够真正的敬畏神,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今天很多的家庭很多的孩子出现问题,都跟这个家庭的失序很有关系,就是家庭没有次序,没有一个头没有权威,没有权柄,然后完全以孩子为中心。夫妻婚姻出现很多的问题,所以在教养儿女方面也出现很多的问题。所以你看婚姻关系破坏,导致家庭整个的失序,儿女教养就非常的失败。夫妻也不可能同心的去孝敬他们的父母。同时也对社会次序造成非常破坏性的影响,对教会也是,如果教会里弟兄姊妹他们的婚姻出问题,家庭就出问题,他们就没办法一家人同心去服事神。就是夫妻和恩爱合一,带着孩子一起去敬拜神,这种就遭到很大的破坏,所以上帝特别的重视我们夫妻婚姻的关系。所以弟兄姐妹,当我们来学习怎么样教养儿女时,其实第一课我们首先是要学习就是要怎么样跟我们的配偶能够建立合一的关系。
看看,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法院怎么判..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强迫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诉讼离婚,只要你不愿意离婚,法院基本都不会判决离婚,你们的婚姻关系不会终止。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你当初为什么要接受强迫呢?你应当反抗的,可以不选择协议,而选择公法救济,也即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离婚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所谓溯及力就是能不能追索到之前状态,本案也就是能不能因为是强迫离婚而要求恢复婚姻?显然是不可以的,婚姻是身份关系,一旦离婚后,夫、妻二人即恢复自由身份,每个人都可以重新自由的恋爱、组织家庭。如果你说自己离婚受到强迫,那你想要的是什么呢?复婚or钱财?显然复婚不太好说,除非对方还没有结婚或家庭,还有一线可能,至于钱财追索,就不要从强迫离婚角度分析,你可以选择其他诉讼,比如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总之,既然已经离婚了,法院基本会认定你已经同意离婚,至于“强迫”真的比较难以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没有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中对债务负担的约定往往是由一方承担,而该约定因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转移和变更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我市律师为安徽省首期婚姻家庭调解师培训班授课
7月27日至29日,培训中,曹律师以“婚姻家庭辅导与婚姻关系调适”为主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采取案例剖析、教学互动等方式,从家庭结构与家庭生命周期、婚姻关系、婚姻家庭辅导、婚姻关系调适、家庭变故咨询、婚姻变故咨询等6个方面做了详细解读,此次培训为学员们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提高了他们的实务操作技能,match
法院认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裁判规则(2018)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好消息!魏建惠老师亲临大同,帮您看清婚姻真相,经营幸福家庭!
魏建惠老师深入钻研家庭幸福教育20余年,长期在全国和东南亚国家传播家庭婚姻关系、亲子教育的先进理念,长期从事家庭教育和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的研究和具体咨询工作,将其教育教育理念与操作方法进行有效结合,解决亲子关系及婚姻关系中的各类困惑与问题,咨询个案成千上万,给无数身处教育困境的家庭带去了动力和幸福。他将生命比喻成一条河,爱好自己是生命的上游,爱好爱人是生命的中游,爱好孩子是生命的下游。父母婚姻关系出现任何问题,都给孩子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魏建惠老师在学习动力、亲子沟通、夫妻关系等方面具有深刻的洞察力,其课程观点新颖,视角独特,擅长以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揭示问题的本质,化繁为简,令人豁然开朗。
震惊!婚姻威胁着几乎全球一半的家庭,福音中是怎么教导我们的呢?
基督徒的婚姻关系中,两人最渴慕的是亲近创造我们的天主,如果这一层关系对了,夫妻之间将不会苛求,或期待彼此去填补自己灵性的空虚。因为天主的介入不会侵犯婚姻关系的爱,反而可以化解夫妻之间紧张关系或僵局。当配偶的爱不足或爱不出的时候,天主的爱补足了配偶的缺席。笔者提醒基督徒夫妻,若想从婚姻关系中获得绝大生活满足,这是一种奢望。因为,夫妻相处绝对能带来快乐时光、意义价值与整体的成就满足,但你的另一半不能扮演天主,而我们受造时便已拥有渴慕天主的心灵,若这份渴慕没有天主亲自来滋润,我们将始终感觉不到灵性的抚慰。所以,基督徒的婚姻是以天主为中心还是以人为中心,是至关重要的事。若以人为中心,则属世的慰藉、渴望与期待的满足,将成为婚姻维系的先决条件;若以天主为中心,婚姻维系的出发点则在于光荣天主,并向这个堕落的世界指出与人和好的造物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