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夫妻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一定能按约定分割财产吗?
本案中,胡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如胡某提出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的,应将其名下的房屋和车辆转归王某所有。因胡某与王某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且在离婚诉讼中,胡某不同意按《协议书》的内容履行约定,该《协议书》并未生效,故王某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夫妻离婚2018财产变更协议书怎么写
实际上夫妻离婚财产变更协议书怎么写的这个问题,因为财产变更的具体的结果只有夫妻两个人自己心目中最清楚,所以也只能给大家提供一份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书的格式,唯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财产变更的整个过程当中两个人都是真诚的,只要发现其中有一方存在着欺诈,就算签字了也可以重新被推翻。
离婚财产公证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离婚财产公证协议书是需要去公证处公证的
婚内《分居协议书》作出财产分割归属能否战胜遗产继承人?
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协议书》中,唐某与李某某一致表示“对财产作如下切割”,该约定系唐某与李某某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2、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某、唐某乙认为,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过户登记;唐某甲主张,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该问题首先要厘清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领域内财产关系时的衔接与适用问题,就本案而言,应以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为宜。
2018年最新:关于婚姻的3份协议,很多人没弄明白!(建议收藏)
由此可见,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书的生效问题也就无从谈起了。所以对于一些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并不办理离婚手续,更有当事人拖了几年再拿出来离婚协议书进行起诉,对于这些情况要了解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婚姻与财产的问题,我们无需碍于情面避而不谈,一份合法合理的婚姻财产协议,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更是对爱的表达。===========和你一起解析法律热点,分享法律知识!
【他山之石】最高法公报案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以产权登记为生效条件
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协议书》中,唐某与李某某一致表示“对财产作如下切割”,该约定系唐某与李某某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2、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某、唐某乙认为,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过户登记;唐某甲主张,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该问题首先要厘清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领域内财产关系时的衔接与适用问题,就本案而言,应以优先适用婚姻
最高法公报案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以产权登记为生效条件||上海离婚婚姻继承律师徐政 徐一夫
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协议书》中,唐某与李某某一致表示“对财产作如下切割”,该约定系唐某与李某某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2、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某、唐某乙认为,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过户登记;唐某甲主张,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该问题首先要厘清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领域内财产关系时的衔接与适用
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的认定及处理 (第160期)
举例说明,比如甲男与丙、丁三人投资成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分别是甲40%、乙30%、丙30%,现甲男与乙女决定离婚,对这40%的夫妻共同股权双方决定各分一半,因为乙女过去不是股东,对这20%股权不能直接分配给乙女,经评估和协商一致这20%的股权价值为40万,则乙女取得该公司股东身份,占股20%。这是现实的法律规定,放之何、关离婚纠纷案,根据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撤销该转让行为之后,股权仍归属于关某,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就应当按照此款规定分割。而何、关离婚纠纷案中笔者观点提到,本案由于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关某已将自己名下的全部股权出让,其身份也从股东变化为公司员工,因此离婚时已无股权可供分割。但即使没有可分割的股权,由于适用夫妻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以产权登记为生效条件
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协议书》中,唐某与李某某一致表示“对财产作如下切割”,该约定系唐某与李某某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2、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某、唐某乙认为,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过户登记;唐某甲主张,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该问题首先要厘清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领域内财产关系时的衔接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