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
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本案中,被告于某与赵某在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其女儿于小某,该赠与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不能任意撤销。因此,该房屋已归于小某所有,被告于某与赵某非出于为女儿于小某利益考虑对该房屋所做的再处置,是无效的。笔者认为,被告于某与赵某于2010年5月6日第一次离婚时,在离婚
法说家事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
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本案中,被告于某与赵某在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其女儿于小某,该赠与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不能任意撤销。因此,该房屋已归于小某所有,被告于某与赵某非出于为女儿于小某利益考虑对该房屋所做的再处置,是无效的。笔者认为,被告于某与赵某于2010年5月6日第一次离婚时,在离婚
济南律师|变更离婚协议需经登记备案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诉争房屋尽管登记在黄某某名下,但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某依夫妻法定财产制对房屋享有共有物权。当事人黄某某、谭某某1998年12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归黄某某所有。离婚的时候,诉争房屋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房屋归黄某某所有,黄某某依据协议的约定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谭某某放弃房屋份额,对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2002年4月4日,黄某某、谭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对诉争房
【诚谨和推荐】夫妻关系特辑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被告于乙与赵某某在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其女儿于甲,该赠与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不能任意撤销。因此,该房屋已归于甲所有,被告于乙与赵某非出于为女儿于甲利益考虑对该房屋所做的再处置,是无效的。诚谨和评论夫妻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予子女,这是协议离婚案件中较常见。本案提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
【新晋笨鸟】反悔赠与房屋给子女的离婚协议案例评析
被告辩称:原告不同意把房子给孩子我也不同意离婚,所以可以的话我现在就要求她把四间房屋给孩子。现原告要求将东侧房屋10间归原告所有,我不同意。[裁判结果]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离婚协议双方各赠与婚生子范正房四间,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其违反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东院10间房屋中南侧房屋六间归原告所有,北侧房屋四间拆迁前归原告所有。案例5男方以再婚为条件赠与房屋给女儿,女方依离婚协议诉请男方产权过户获支持[5][裁
律师: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难题的分析、规避、处理(超实用)
鉴于此,协议确认的房屋归属人可以而且唯一能行权的方式是:持离婚协议和房屋所有权人的死亡证明去产权登记部门要求其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登记部门收到其的申请后,只需确认死亡证明和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以及争议房屋无抵押登记的事实,即可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因为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屋登记机关有核实相关事实的义务。如房屋登记部门拒绝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其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协议离婚后,按揭
离婚后复婚再离婚,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与债务如何处理?
可见复婚并不导致黎某的婚前财产即该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复婚时该房屋尚未作变更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离婚协议房屋归黎某的约定,已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约定的效力。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虽发生在复婚期间,但此属双方履行之前离婚协议的后续行为,且蒋某与黎某一起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表明蒋某复婚后仍认可原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并进行实际履行。因
短暂离婚后复婚再离婚 所涉财产及债务如何处理
可见复婚并不导致黎某的婚前财产即该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复婚时该房屋尚未作变更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离婚协议房屋归黎某的约定,已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约定的效力。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虽发生在复婚期间,但此属双方履行之前离婚协议的后续行为,且蒋某与黎某一起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表明蒋某复婚后仍认可原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并进行实际履行。因
短暂离婚后复婚再离婚 所涉财产及债务如何处理?
可见复婚并不导致黎某的婚前财产即该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复婚时该房屋尚未作变更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离婚协议房屋归黎某的约定,已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约定的效力。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虽发生在复婚期间,但此属双方履行之前离婚协议的后续行为,且蒋某与黎某一起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表明蒋某复婚后仍认可原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并进行实际履行。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