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已部分履行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理论,笔者对该条司法解释进行剖析:其一,该规定的行为模式指向的是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类协议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将离婚事实与财产分割相结合,只有离婚事实发生,财产分割协议方能生效。这类协议学理上称之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登记离婚或者
签订离婚协议的3个法律要点你不可不知!
实际上,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就其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的,这属于夫妻双方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权,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的。那么,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是否可以就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呢?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法律赋予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任意的处分,即便是在离婚之后,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
协议离婚不成,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因为,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权。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也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签订离婚协议并执行后对财产分割部分存在争议怎么办?
相关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第1624期】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
那么,《婚姻法》中第31条“协议离婚”和第32条“诉讼离婚”的概念是否等同于《法律适用法》中第26条“协议离婚”和第27条“诉讼离婚”的相关概念呢?前面所列的(2014)大民一终字第354号案例,是诉讼离婚案件,但援引了《法律适用法》第26条,该案是适用第26条来审查离婚协议的有效性,还是依据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来审查离婚协议?适用两条
签好离婚协议书另一方又反悔了怎么办?
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总结: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应视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又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婚姻存续期间,写下的"财产协议“有效吗?一看就懂!
就因为有了“如果将来离婚,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分割财产。”这样一句话,就成了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我想,大多数人是无法接受的。不接受能怎么办?只能劳神伤财不断打官司啊!为什么当初不好好学习法律,或不找专业人士起草呢?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家事律师,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法律评论常载于各种纸媒、官媒,一针见血,看穿人心。万万没想到,财产协议约定房子归你,离婚时也未必是你的!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终于有权威答案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整体性”特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这一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内容也就不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不能简单套用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则,而应当对该赠与条款做体系解释以“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对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目的解释方法的判断标准和解释依归是“身份关系性质”,基于此,对无效赡养协议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手续的协议无效?要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
由于法律未对离婚前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给予明确的规定,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没有效力,各种各样的判例都有,当事人并不能被其中的一种判例所误导,也许你的情况并不能适用这种判例,或者当地法院有不同的观点,应当尽力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争取。另外,如果为了想尽快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了让步的,在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