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成的婚内离婚协议是否能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律师观点:本案被告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协议当然没有生效。即使被告签了名,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离婚协议还是不生效,法院已经明确阐述了这一观点。当事人采用先签离婚协议,等取得房产证之后再去办离婚,显然是行不通的,如果对方反悔,之前的协议
离婚时把房赠给孩子,没有进行产权变更有法律效力吗?
可是李先生可否反悔,撤销对于孩子的房产赠与?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并未过户,赠与可以撤销,并不是一般的赠与行为而是带有浓厚的特属身份关系行为,是依附于孩子父母夫妻关系解除的特殊赠与行为。所以这种既然是有身份关系的赠与,就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另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受支持。据此规定,如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房子归孩子所有,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法律讲堂】为房假离婚,可否申请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起诉,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证明该离婚是为了规避“国五条”房产税而签订》。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19个重要问题的最新解答
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十六、离婚时,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此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如何处理?答:离婚时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此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精神,可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十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经确认与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能否予以支持?抚养费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夫妻离婚时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女儿 现在想反悔被告
2018年5月21日,经邛崃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张梓悦与父亲张磊、母亲杜玉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两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法院解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赠与成立后,财产转移前,父母一方可否撤销赠与呢?这跟受赠与人是否成年有关。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就属于道德义务的一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父母离婚时将房子赠予给孩子,是一种变相的抚养方式,所以为其赋予了道德义务。为此,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即使在财产转移登记前,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销。反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父母便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成都商报记者陈柳行
离婚时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女儿 现在反悔能行吗?
2018年5月21日,经邛崃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张梓悦与父亲张磊、母亲杜玉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两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法院解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赠与成立后,财产转移前,父母一方可否撤销赠与呢?这跟受赠与人是否成年有关。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就属于道德义务的一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父母离婚时将房子赠予给孩子,是一种变相的抚养方式,所以为其赋予了道德义务。为此,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即使在财产转移登记前,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销。反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父母便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成都商报记者陈柳行
聚焦!离婚时房产赠与未成年女儿 现在反悔能行吗?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张梓悦有权要求被告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在本案中,张梓悦获得父母赠与时未成年,赠与合同成立后,由于具有道德义务,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父母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8年5月21日,经邛崃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张梓悦与父亲张磊、母亲杜玉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两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法院解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赠与成立后,财产转移前,父母一方可否撤销赠与呢?这跟受赠与人是否成年有关。
收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十六、离婚时,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此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如何处理?答:离婚时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此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精神,可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19个重要问题的最新解答
十、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能否予以支持?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之外,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各条款内容相互关联,如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该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应实际履行。离婚后夫或妻一方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