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了?!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孩子的房产能要回吗?
如前所述,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是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而因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通过诉
反悔了?!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孩子的房产能要回吗?
如前所述,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是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而因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通过诉
夫妻财产约定中房产赠与之撤销权:法情理的混乱
例如:一对夫妻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将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第二天他们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没有财产需要处理”。而另外一对夫妻直接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这时,我们会发觉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第一对夫妻的男方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而第二对夫妻的男方却不可以。而实际上,无论对于第一对夫妻,还是第二对夫妻,他们的财产约定都具有赠与的性质,对于他们来说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夫妻之间的赠予以及离婚协议,您了解多少?
基于上述规定,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做出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书面协议。该约定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做出的书面约定,约定的财产归属形式共三种: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三、夫妻间财产的赠与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是
离婚后把房子赠给子女,可以反悔吗?不知道亏大
离婚协议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不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如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离婚协议不能简单地看成一个合同或者约定,更不能理所当然的去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李某就不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因此,李某的请求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能否要求变更或撤销?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包括显示显示公平的情形,仅在一方可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时,才能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实践中,夫妻一方基于个人原因想尽快摆脱婚姻,难免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有一定的放弃,以达到快速离婚的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带有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不同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合同,也不能简单套用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则。回到《合同法》第2条第2款,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这一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内容,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
「法律实务」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后悔,能否要求变更或撤销?
正是基于此,法律和司法解释才会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做出前述特殊规定。回归本案,吴先生因为考虑到自己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心怀愧疚在财产分割上作出了让步,但这并非欺诈、胁迫的情形,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的相关规定。综上,本案中吴先生与周女士两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应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权、财产的分割等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论财产分割比例如何约定,双方都应遵守。律师提示,夫妻双方须慎重对
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5、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