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怎么办?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法院应当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律师建议:但也应注意,如果该
数份离婚协议共存时,其效力该如何认定?
离婚协议为附条件协议,无论是子女抚养还是财产分割,均以离婚为条件。当数份离婚协议共存且就同一事项的约定在数份协议中的表述不一致而产生争议时,确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应考虑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否最终用于离婚登记。本案中,吴先生和金女士虽于2016年12月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离婚未成,该协议实际并未发生效力。双方于2018年1月份重新签订离婚协议
借离婚逃避债务问题怎样处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法院应当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但也应注意,如果该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
离婚后复婚再离婚,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与债务如何处理?
复婚后二人各自负担的债务并不转化为共同债务,复婚后二人又约定原共同债务由蒋某一个人承担,是双方对原债务承担作出新的约定,与之前离婚时作出的债务承担约定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所涉债务相同的情况下,仅对债务承担的份额重新约定,应视为对之前离婚协议达成的债务承担内容的变更,仍属原离婚协议的内容。此协议的效力无关是否公平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时夫妻债务的约定承担方式有哪些?
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2)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相关知识—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
夫妻约定共同债务一方偿还,债权人还可以要求两人共同还钱吗
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则认定双方的行为性质,故不能将双方的约定视为合同法领域的“债务转移”行为。其二,双方行为不符合“债务转移”的行为特征。合同法领域的债务转移行为,是债务人将其应当承担的合法债务,依法转移由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在这种转移中,接受债务的一方在接受债务前,并不是债权人的债务人,其对债权人不负任何清偿义务。本案中,罗某和林某属于连带义务人,虽然约定债务由林某一人偿还,但其本来就属于债务人,无论双方是否作此种约定,林某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所以,双方的行为特征完全与“债务转移”的行为特征不同
聊城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优先保护,但夫妻中的一方在实际还款后,仍可以依据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向另一方主张支付超出协议约定的债务。例如在本案中,若高某依据判决向陈某履行了债务,仍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叶某主张返还。
男子借款后离婚 前妻亦需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对于王某因为离婚而不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是不予采纳的,该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被告王某还答辩称,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由被告谢某负担,自己不应担责。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二被告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不得对抗债权人张某的,张某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被告双方
「执行动态」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请输入标题abcdefg鹤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