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即使未变更物权登记也可取得所有权
而本案《婚内协议书》系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的约定,而非对一方所有的房产进行的赠与,故陈×该部分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陈×上诉要求将某号房屋判归其所有、房屋贷款由其偿还、其支付师×40%房屋产权份额的经济补偿,于法无据,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因涉案房屋判归师×所有,根据方便生活的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室内家具家电归师×所有、师×给付陈×相应的折价款,并无不当。……▌实务要点:夫妻双方通过签订婚内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即使未办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协议取得其中房产所有权。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研究,如何正确签署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
三、总结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总结出婚内财产约定的一些注意事项:1、应当以协议书的形式,双方签字,而不能以单方承诺书的形式。2、协议书尽量办理公证,因为公证后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3、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办理房产变更登记。4、如果原本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内约定转移给另一方,尤其应当慎重,办理公证并过户很重要,可以有效避免日后纠纷。5、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需要分析具体案情,不可一概而论。
婚内允诺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能反悔吗?|婚姻法之家
法院是这样判的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刘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张某将其单独所有的房产约定为二人共有,该约定应视为一种赠与。在房产过户前,张某有权撤销该协议书内容。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威海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与刘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性质是否属于赠与合同,张某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从合同签订过程看,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自己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涉案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从协议内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涉协议约定原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产归夫妻双方共有,该约定在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混合财产制类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结案报告3」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后又重新约定归女方有效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及2015年8月X日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这两份协议中关于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的处分不一致,根据签订时间的先后,应当认定后一份协议是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因此,对本案争议房屋的处分应按《离婚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来执行,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告主张争议房产归其所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争议房产现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负有配合协助办理拆迁过户手续的义务。
「普法」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即使未变更物权登记也可取得所有权
而本案《婚内协议书》系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的约定,而非对一方所有的房产进行的赠与,故陈×该部分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陈×上诉要求将某号房屋判归其所有、房屋贷款由其偿还、其支付师×40%房屋产权份额的经济补偿,于法无据,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因涉案房屋判归师×所有,根据方便生活的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室内家具家电归师×所有、师×给付陈×相应的折价款,并无不当。……▌实务要点:夫妻双方通过签订婚内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即使未办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协议取得其中房产所有权。
深圳离婚律师李涛: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研究,如何正确签署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总结出婚内财产约定的一些注意事项:1、应当以协议书的形式,双方签字,而不能以单方承诺书的形式。2、协议书尽量办理公证,因为公证后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3、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办理房产变更登记。4、如果原本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内约定转移给另一方,尤其应当慎重,办理公证并过户很重要,可以有效避免日后纠纷。5、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需要分析具体案情,不可一概而论。
离婚后,又复婚,女方如何保护自己财产权益?
2、现在,该房产能否更名为女方与男方共同所有,办理加名手续?因刘女士与男方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涉及银行利益,如银行不同意,就不能办理房产加名手续。可在财产协议中约定,贷款还清后一定期限内,由男方办理房产加名手续。即使房产证目前没有刘女士的名字,但该协议书生效后,对刘女士与男方也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将来房产分割时,刘女士可依据协议书享有约定的房产份额。3、能否由公证处对财产协议的签订过程进行公证?目前该房产的按揭贷款尚未还清,严格来讲,关于该房产的权属、份额目前存在争议,公证处目前不能办理此类财产协议的公证手
婚内允诺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能反悔吗? | 婚姻法之家
法院是这样判的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刘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张某将其单独所有的房产约定为二人共有,该约定应视为一种赠与。在房产过户前,张某有权撤销该协议书内容。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威海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与刘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性质是否属于赠与合同,张某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从合同签订过程看,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自己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涉案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从协议内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涉协议约定原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产归夫妻双方共有,该约定在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混合财产制类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正确签署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总结出婚内财产约定的一些注意事项:1、应当以协议书的形式,双方签字,而不能以单方承诺书的形式。2、协议书尽量办理公证,因为公证后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3、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办理房产变更登记。4、如果原本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内约定转移给另一方,尤其应当慎重,办理公证并过户很重要,可以有效避免日后纠纷。5、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需要分析具体案情,不可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