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假离婚”带来的恶果 冒如此大风险你真的想好了么
假离婚是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进而以一方的名义买房,但你有没有想过,离婚之后、复婚之前买的这套房子,到底是谁的?它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吗?再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小林和妻子小周结婚不到一年便协议离婚,原因是要买房,小林有信用污点,无法贷款,夫妻俩就想出了假离婚的招数。离婚后以妻子的名义买房,房子登记在妻子个人名下。买房后,双方很快就复婚了,看起来一切都很顺利。过了几年,小林忽然身患重病,妻子就提出离婚,还表示当初假离婚买的房子是她的婚前财产。在上述纠纷中,买房的时候
每天懂点法律小常识·离婚可以逃债吗?
庭审中,赵江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是假离婚,也提供不出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或者其在订立该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江的诉讼请求。所以说,“假离婚”实乃掩耳盗铃,并不能达到逃债目的,若弄假成真,即使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至多重新分割财产,婚姻关系将无法挽回,如果不能举证假离婚,对未分得财产一方而言,结局就是人财两空,风险较大,切不可为。
丈夫意外去世,500万房产妻子竟无权继承!听了原因心都碎了......
这让邵先生非常不解,“这套房子是我们婚后一起买的,中途只是‘假离婚’,而且又复婚了,这房子应该有一半是我的,怎么会都是遗产?”公证处告知邵先生:离婚后又复婚的,财产归属并不能自动恢复成离婚前的状态。邵先生与秦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将这套房屋给予秦女士,即使复婚,这套房屋仍属于秦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假离婚”,邵先生可以占有这套房产5/8的份额。计算方式为夫妻共有财产的1/2,加上与孩子、妻子的父母共同平分继承妻子1/2的遗产。而在“假离婚”之后,却只能继承到1/4。“这房子现在起码价值250万,我这一下就损失近100万啊!”听到公证处的解释,邵先生内心五味杂陈。
北大博士后被指骗老婆“假离婚”不复婚,非要假离婚你得先懂这些
领了证就是真的约定“是假离婚”没用离婚无真假,所有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的夫妻都是真离婚,因此,以纸质形式约定“前一次离婚是假的”一类的协议均无效。如果希望变更前一次的离婚协议,可以在离婚后再签署一份离婚后财产协议,对前一次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所述内容重新进行约定。例如,重新约定房屋归属、子女抚养权。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而签订的离婚后财产协议,可以起到有效更改离婚协议的作用。再如,离婚协议
一次假离婚收益相当于10年工资?背后隐藏巨大风险
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存在假意离婚,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是真实自愿的,未受到任何一方的威逼、胁迫,离婚行为就是有效的,不可撤销。事实上,只要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就是法律上所认可的离婚。夫妻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属于身份关系,关于身份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只要是双方真实自愿的,就是无法撤销的。林敏辉提醒,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手续的方式虽然简便,也能规避一定的限制性政策,但是其背后的风险巨大。首先,
男子躲债假离婚人财两空 网友: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无奈之下,张峻持双方协议将前妻告上法庭,希望拿回一些补偿,却不料又遭到了前妻反诉。随后,张峻诉前妻一案恢复审理,朝阳区法院支持了张峻的诉讼请求,链接“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借离婚为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假离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1)双方为了福利分房、买房、职位升迁等原因;(2)一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3)双方通过
重磅!从央行到公安部,31个部门出手,已婚、未婚的人都要注意了!
厦门的刘先生说,夫妻二人是为了规避限购令买房,才办理了“假离婚”。没想到,后来弄假成真,妻子不肯复婚,还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要执行当时签的离婚协议。据赵女士起诉说,此前夫妻双方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办了离婚手续。按照协议,但刘先生拒绝支付。因此,“那个离婚协议书是假的。”刘先生在法庭上反驳说,离婚是因为要买第二套房,为了规避政府的限购政策。因为是假离婚,刘先生并没有太在意财产分割问题,匆忙签了字。两人领了离婚证后
【入市须知】离婚有风险 买房需谨慎
如果离婚后有一方不愿意复婚,那么另一方也没有任何办法。为规避相关政策假离婚时,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因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在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将无法要求偿还、索赔。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定要审慎思考,不要为了贪图小利而导致人财两空。
世界上哪有什么假离婚,你努力复婚的样子,好傻!
可当双方最终并未复婚时,另一方无疑会认为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者撤销离婚协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裁判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性也不是对离婚协议的考察因素,即使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相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了只有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欺诈与胁迫两种情形,即意思表示不真实时,才能够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3、婚前个人财产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假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