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值班律师: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 刘一峰
问:村委会没召开村民会议就把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租赁合同有效吗?律师解答:该等事宜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租赁合同无效。值班体会在法律援助值班过程中为咨询人解答疑惑,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作为年轻律师,深感荣幸。刘一峰,本科学历,法学学士。通过司法考试后即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对公司企业事务、劳动争议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等民事及经济类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故本院认定两份证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如上所述,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颇有争议,而在上海地区更倾向于无效,这个背景我们需要了解。夫妻忠诚协议其实作用有限,律师建议,必要时双方可用《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进行约定,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
离婚协议签了俩 如今有财产纠纷究竟哪份才算数
在这种情况下,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协议书中涉及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之前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
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笔者曾被问到:“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反悔吗?不是有什么一年后悔期吗?”事实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也就意味着,协议离婚一年内反悔,确实可以诉诸法院解决。但若法院审理后发现协议订立合法有效,并未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已经签署的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当然,夫妻要采用约定形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或威胁对方;男女可以在结婚前或婚后任何时期作出财产约定;只要约定的财产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确定的内容,可以就部分财产作约定处理,也可就全部婚后财产作约定处理。夫妻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约定,须双方一致认可或者有可靠证据证明,方予以认可。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只要夫妻没有财产约定,法律就推定其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如果夫妻订立了有效或没有约定的财产,才认定夫妻共同所有。
离婚律师--离婚律师--夫妻协议离婚财产分配差100万,离婚协议的陷阱你要知道
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是能够再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另外,补充协议也是属于合同法规制的范围,还应当满足三个有效要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
【胡律师说法】男方净身出户,女方不能凭离婚协议对抗债主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通常对半平分,法官可以适当照顾无过错方,适当向生活困难的一方、带孩子的一方倾斜,但一分钱不给,真的不可能。净身出户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主?离婚协议本质上与合同无异,你知我知仅彼此有效,凭一纸协议对抗全世界?洗洗睡吧,梦里啥都有。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承担,不能大难临头各自飞。《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
「胡律师说法」男方净身出户,女方不能凭离婚协议对抗债主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此条属于特殊情况,不涉及出轨。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通常对半平分,法官可以适当照顾无过错方,适当向生活困难的一方、带孩子的一方倾斜,但一分钱不给,真的不可能。净身出户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主?离婚协议本质上与合同无异,你知我知仅彼此有效,凭一纸协议对抗全世界?洗洗睡吧,梦里啥都有。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承担,不能大难临头各自飞。《婚姻法》第四十一
三场婚姻,两份遗嘱,慈溪人老吴的离世引发这么多女人的一场风波……
至于拆迁的400平方米,因老吴与第二任妻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和之后的调解协议,最终120平方米是第二任妻子的,240平方米属于菲菲,只有余下40平方米拆迁利益算是老吴的遗产。“所以,在姚女士手里的那份遗嘱中,老吴只对40平方米拆迁利益的处分有效。”法官说,至于菲菲所持那份遗嘱,因为系菲菲代书,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菲菲提供的录音显示,见证人为菲菲和老吴的哥哥,该份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定,老吴的个人合法财产:公寓房产、宝马轿车、村自建房40平方米拆迁利益,由第三任妻子姚女士继承。
高院案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共有并由子女继承,嗣后能要求分割吗?
上述两份协议的意思一致,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对离婚后案涉房屋权属的有效处分,并非基于一方当事人意思所立的遗嘱。李某1称依据继承法其有权变更、撤销上述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双方协议中并未明确共有性质,但本案审理中双方均认可为共同共有,故李某1关于案涉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离婚该基础已消灭的主张不成立。二审判决认定李某1要求分割房屋违反协议约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通过折价归并方式分割案涉房屋,判令房屋所有权归属李某2,由其向李某1支付相应份额房屋价款,并对双方付款义务进行了冲抵。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