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程序20问!长知识
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
离婚协议财产这么分割可不行,房产根本没法过户!
4、本案的问题就出在这个法院调解书上,根本就不该把不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财产在离婚调解书中处理,这应该是工作上的疏忽。但现在既然到了这个地步,建议用上述2点中的方法操作过户事宜。5、离婚本身肯定生效了。但如果最终无法过户,可以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本案之所以出了问题,关键在于法院调解时出了问题,夫妻二人实际控制居住的住房登记在男方已去世的父亲名下,涉及离婚案件以外的第三人,法院当时根本不应把该房产在调解书中进行分割确认。这个错误,就造成了现在无法过户的困局。在离婚前,该夫妻二人应先想办法把这套男方父亲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男方或男女双方名下。按案情介绍,房子虽然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该房实际是男女双方出资,且男方父亲也承诺给男方。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为“无”,嗣后能要求重新分配共有财产吗?||上海离婚婚姻继承律师徐政 徐一夫
第三,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能够举证证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对离婚协议确未涉及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法院离婚时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精神。综上,笔者认为可对离婚协议约定的“无”,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情况,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进行分割的事实进行确认,并依据该查明的事实对离婚后未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离婚纠纷中以一方名义举债的性质认定
针对离婚诉讼期间成立的债权,法院一般会着重审查举债的目的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是否有举债的合意、夫妻另一方对债务形成过程是否知情、夫妻另一方是否享受债务所带来的收益、债务形成过程的合理性等因素。(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民终2495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27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终437号)三、总结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涉及离婚纠纷一方举债的债务认定可能会出现两种案由:离婚纠纷和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中举债一方认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婚姻法专题: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纠纷,真的无纠纷?
人民法院分辨离婚协议是否涉及争议财产时,对争议财产的处置是否明确、具体,是否针对指向争议财产、分割方式是否适合争议财产,财产所属金额是否重大,以及签署协议时双方对财产现状是否知晓,来判断离婚协议是否包括争议财产,不应进行无边界、无理由的扩大解释。反面述之,若离婚协议对一方独占的重大争议财产未做明确分割,则应视为离婚协议对争议财产未做分割处置。(二)离婚协议中涉及争议财产,审查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争议财产的,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离婚协议一方签字会生效吗,多久生效?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
河北石家庄律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未过户,房产会因男方的债务被执行吗?
本案中,首先,伏某对万某的债务形成前虽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办理过户登记。其次,离婚协议虽约定案涉房产归徐某所有,但伏某享有不限期限的居住权,徐某未实际占有案涉房产。最后,徐某在离婚后放任伏某利用案涉房产进行商业贷款活动。在将徐某的名字添加到案涉房产所有权证书时,亦未将伏某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剔除。离婚协议虽约定案涉房产归徐某所有,但徐某仅能享有要求伏某协助办理变更物权登记的请求权。在完成不动产登记之前,该请求权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故徐某与伏某的离婚协议对房屋权属约定不能排除执行。南京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河北石家庄律师王丽娜拥有深厚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过大量婚姻案件、民事纠纷,利用自身积累的优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未过户,房产会因男方的债务被执行吗?
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本质上是夫妻双方为妥善处理婚姻、子女、财产等问题而达成的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应尽快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通过办理物权变更手续完成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本案中,离婚协议虽约定案涉房产归徐某所有,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该约定不能对抗登记内容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故徐某主张案涉房产仅属其一人所有与法律规定不符。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关于是否应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的问题。本案中,首先,伏某对万某的债务形成前虽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办理过户登记。其次,离婚协议虽约定案涉房产归徐某所有,但伏某享有不限期限的居住权,徐某未实际占有案涉房产。最后,徐某在离婚后放任伏某利用案
揭秘离婚诉讼程序和技巧,单方起诉离婚不难!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
大庆婚姻继承律师吕亚兰//离婚协议约定财产“无”如何认定
综上,笔者认为可对离婚协议约定的“无”,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情况,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进行分割的事实进行确认,并依据该查明的事实对离婚后未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更多专业法律问题咨询,请拨打吕亚兰【免责声明】: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