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对夫妻婚内债务的立场真的改变了吗?
以往很多案件虽有夫妻转移财产、虚假离婚的情况发生,但24条的推定原则可谓很多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或希望,面对新解释,执行工作的思路也面临转变。所以,24条存废之争已经落幕,但因此带来的后续影响还需要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等思考和解决。
定了!刚刚传来大消息!河北计划生育政策又有新变化!
例如,随着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前《实施细则》中许多规定都已不再适用,因此在此次修正中均被删除,包括:关于生育调节的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以及因未达生育年度再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第三十三条和涉及《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印制的第四十一条。同时,随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规定变化,修正前《实施细则》中的一些涉及独生子女家庭认定等的规定也已不再适用,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即在此次修正中被删除。此外,修正前《实施细则》中的第五条,也因此前《条例》最新修正后已删除相关规定而删去。
「法官感悟」我对新解释的理解——《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新解释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也是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婚前个人债务转化婚后共同债务”的规定原理一样,不管是婚前个人债务或婚后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一样的,即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是要证明“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那么,如何界定该情形?我认为,可以参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畴,为夫妻共同债务:1.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家庭共同生活用品,三、法律引导我们的生活我们生活离不开法律,用好法律可以把生活风险降低,这是毋庸置疑的。我们的生活圈是充满人情味的,人与人之间免不了借钱这事。读懂了新解释的规定,我们就能更好运用法律引导我们的生活。
专题研究|婚姻法新解释之理解应用
【共同签字并非认定共同债务的依据】根据新解释,共同合意(签字)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并不意味共同债务一定要共同签字,更不是说没有共同签字就不是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对一方负债并不要求以共同签字为共同债务构成要件,更不会因为没有共同签字而否定为共同债务,核心还是看是否用于家庭需要。对于一方负债,用于家庭需要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真正判断标准。【相关法条】婚姻法解释二NO2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NO4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今年农村宅基地出新规,具体有哪些内容?政策大改革?
不过,同时国家又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两条新的“红线”,这是继以前制定的三条底线又新加的两条。
王礼仁法官:解读“夫妻共同债务”最新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
二、新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新司法解释最大亮点或最大意义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具有颠覆性规定。即彻底纠正了24条错误,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共同财产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和举证规则,回归了婚姻法第41条标准,对于夫妻一方负债,无论是日常家事借贷,还是重大借贷,都必须以用于家庭需要为认定共同债务标准,并由举债人或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合理,而且足以避免发生制度性群体错案。三、新司法解释并未确立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根据新解释,共同合意(签字)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并不意味共同债务一定要共同签字,更不是说没有共同签字就不是共同债务。
转给爸妈!10月1日起,四川的老年人将享受这些福利!
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承担护理和照料的责任。赡养人不能亲自护理和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进行护理和照料,并按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老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承担维护其合法权益、照顾其生活等监护责任。
四川的老年人请注意!10月1日起一大波福利来袭
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承担护理和照料的责任。赡养人不能亲自护理和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进行护理和照料,并按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老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承担维护其合法权益、照顾其生活等监护责任。监护人应当保障并协助其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老年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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