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汇集【HYDFL.013】
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涉外婚姻的管辖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
浅谈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通过这一条可以看出,我国将协议离婚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但由于涉外协议离婚涉及不同国家的婚姻法律,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同时又涉及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因此协议离婚的效力并不能得到一些国家的认可,这就有可能出现“跛脚婚姻”,即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在我们国家解除,但我国行政机关的离婚决定得不到其他主权国家的承认。所以如果我们不了解境外婚姻制度时,最好通过诉讼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以避免境外国家或地区对在中国发生的协议离婚结果不予承认,还要耗费另外的时间和经历去诉讼离婚。(六)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法律适用法》中关于
2018婚姻法对此无限制,男性这样做娶多个妻子不违法?
如果我们国家的协议离婚在外国得不到承认,那么这就会造成一个困境,到底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是否有效?双方的离婚在他国得不到承认怎么办?这些都是法律适用中会遇到的问题。因此,如果当事人要离婚最好是选择诉讼离婚,可以大大避免法律适用不同带来的困境。各国对婚姻的规定各不相同,如果有想要娶多个妻子的男性,可以先了解各国的《婚姻法》和宗教信仰,寻找各国《婚姻法》中有利的自身的条款,或许可以从中实现愿望。
【第1624期】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和离婚领域的适用其实是有差异的,合同双方通常在合同签订之时合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用以解决后续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而到了离婚阶段,在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尤其是诉讼阶段的协议离婚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就有关离婚的事宜,包括是否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如何处理等实质性问题达成合意,严格来说,这种合意与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合意,也就是合同领域的合意,已然不同。当事人就算没有直接协商离婚事宜,那么,也有权选择对自已诉讼结果有利的法律,这种对一方有利的选择也会直接影响法律选择的效果。因此,有学者直接指出,在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就有关离婚
涉外婚姻这些法律只是你知道多少?
如果我们国家的协议离婚在外国得不到承认,那么这就会造成一个困境,到底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是否有效?双方的离婚在他国得不到承认怎么办?这些都是法律适用中会遇到的问题。因此,如果当事人要离婚最好是选择诉讼离婚,可以大大避免法律适用不同带来的困境。各国对婚姻的规定各不相同,如果有想要娶多个妻子的男性,可以先了解各国的《婚姻法》和宗教信仰,寻找各国《婚姻法》中有利的自身的条款,或许可以从中实现愿望。
张振权诉石某离婚财产纠纷案例评析 ——涉外离婚不动产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相关法条《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05结语综上可知,《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三十六条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各规则之间的界限并未通过立法明晰,实践中存在争议。但规则的漏洞不能漠然视之,任由其自行发展。在处理涉外离婚不动产纠纷时,应首先将婚姻关系的解除与不动产物权问题进行分割,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应对该两类问题划定分明的界限,判决书中尽量避免准据法选择部分的“扼要型”表述,规范审判逻辑并对冲突规范的选择适用进行缜密说理。当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者以其他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是解决涉外离婚财产关系问题的根本之道。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王姝|学者视点|《法律适用》2017年第23期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和离婚领域的适用其实是有差异的,合同双方通常在合同签订之时合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用以解决后续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而到了离婚阶段,在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尤其是诉讼阶段的协议离婚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就有关离婚的事宜,包括是否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如何处理等实质性问题达成合意,严格来说,这种合意与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合意,也就是合同领域的合意,已然不同。当事人就算没有直接协商离婚事宜,那么,也有权选择对自已诉讼结果有利的法律,这种对一方有利的选择也会直接影响法律选择的效果。因此,有学者直接指出,在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就有关离婚
离婚路上的法律关口
既然法律对婚姻存续中感情问题的调整作用有限,那么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应该在别处。在生活世界中,婚姻本身还附加或牵扯着诸多其他关系和利益,离婚本身并不仅仅是一段感情的结束,因此各种“法律不如放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涉及利益的善后问题上。相比较于感情问题,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更为有效,无论是通过调解还是裁判的方式将离婚相关的利益问题妥善解决,也许能真的实现“好聚好散”。
【人民司法】已部分履行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二、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是认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理论,笔者对该条司法解释进行剖析:其一,该规定的行为模式指向的是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类协议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将离婚事实与财产分割相结合,只有离婚事实发生,财产分割协议方能生效。这类协议学理上称之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其性质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