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权诉石某离婚财产纠纷案例评析 ——涉外离婚不动产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法理学的一般原则,“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定应当让位于第二十四条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单纯将案件性质定性为不动产物权纠纷,未能体现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特别之处,其中涉及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共同国籍国、共同居所地等多种连结因素,“不动产所在地”不一定必然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毕竟这种物权关系的确定需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因此,虽然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从而适用《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存在一定的弊端,例如,如果双方协议选择的结果或当事人共同居所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可能难以得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孟成律师:涉外婚姻财产纠纷如何解决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中刘女士和约翰虽一个中国籍一个外国籍,但已经在中国登记结婚,其婚姻效力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即我国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约翰和刘女士自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男女双方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自登记之日起,夫
【第1624期】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
这种对涉外离婚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一体适用准据法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内离婚案件的投射,为国内实务界普遍接受,也趋于一种审判习惯。2011年出台的《法律适用法》与先前规定显著不同,其将“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等分开予以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其立法本意是运用法律选择中的分割方法,对同一涉外婚姻案外中不同争议点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对涉外婚姻案件中的同一法律关系下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法律呢?对此,国际私法学界没有进行深入探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当然,从上述对司法实践的梳理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涉外离婚案件并没有对“离婚”和“
我国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应该引进分割制,区别动产和不动产,对于海外不动产不宜适用我国法律、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笔者认为实践中法院做出对国外房产处置的判决的可能性较小,但也无法完全排除这种可能。实践中海外置业的夫妻为了避免纠纷,除了了解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之外,也可以按照有利于将来分割并宜于履行的原则做好夫妻财产约定。
我国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如何处理
(一)予以处理的案件之法律适用分析予以处理的四个案例中,其中有的法院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将不动产作为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来适用本规定,认为应适用我国法律来处理。该条规定为:“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而有的法院并未明确适用的法律,而用了“因离婚引起的纠纷,适用我国法律”表述方式,笔者认为该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并未对案件的涉外因素进行考虑而通过《涉外民事关系
亳州蒙城律师┃我国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如何处理
(一)予以处理的案件之法律适用分析予以处理的四个案例中,其中有的法院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将不动产作为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来适用本规定,认为应适用我国法律来处理。该条规定为:“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而有的法院并未明确适用的法律,而用了“因离婚引起的纠纷,适用我国法律”表述方式,笔者认为该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并未对案件的涉外因素进行考虑而通过《涉外民事关系
北京律师|我国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如何处理
(一)予以处理的案件之法律适用分析予以处理的四个案例中,其中有的法院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将不动产作为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来适用本规定,认为应适用我国法律来处理。该条规定为:“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而有的法院并未明确适用的法律,而用了“因离婚引起的纠纷,适用我国法律”表述方式,笔者认为该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并未对案件的涉外因素进行考虑而通过《涉外民事关系
南京律师┃我国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应该引进分割制,区别动产和不动产,对于海外不动产不宜适用我国法律、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笔者认为实践中法院做出对国外房产处置的判决的可能性较小,但也无法完全排除这种可能。实践中海外置业的夫妻为了避免纠纷,除了了解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之外,也可以按照有利于将来分割并宜于履行的原则做好夫妻财产约定。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江苏南京律师汤圣泉汤圣泉,南京资深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熟悉各类诉讼及非诉讼业务,以不动产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为中心,采取团队合作模式,为每一个客户提供量身定制法律解决方案。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法律讲堂 | 结婚多少年后,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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