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余蓉//婚前协议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的约定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中亦存在合同,如婚约、结婚离婚协议、收养协议、抚养协议等。此类协议受习俗影响,伦理色彩浓厚,不能专依学理,而应考虑实际需要与便宜。亲属的身份关系,是日常生活的基础,不独在财产法上有重大影响,而对社会秩序及道德之影响亦深刻巨大,故法律对形成亲属身份关系之行为,较之财产上法律之行为更为积极。亲属法上身份关系的确定,在国外立法例中多应依裁判上程序而为之,以求社会秩序之安定。故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关于抚养纠纷,《婚姻法》第3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即关于子女抚养纠纷,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不能依合同自治原则确定,而应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纠纷解决权归于法院审判,比如人民调解机构亦无法对身份关系进行处理。
离婚纠纷这些法律知识你消化了吗?
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可离婚。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的案由应当是“离婚纠纷”。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审判实践中均将其归入“离婚纠纷”案由项下。
最高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审判研究 淄博离婚律师、婚姻律师
最高法院答复意见婚姻家庭律师联盟网,离婚律师,婚姻法,婚姻法解释,婚姻家庭律师、继承纠纷、婚姻律师,离婚纠纷,离婚律师网、遗产继承律师,亲子鉴定,重婚罪,婚姻家庭律师、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继承律师,遗产律师,子女抚养,收养,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继承纠纷律师,婚姻家庭纠纷,法定继承,公证遗嘱,遗产分割,代位继承,胎儿继承,家庭暴力,无效婚姻,过错赔偿,收养纠纷,登记结婚,监护权,探望权,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协议离婚,婚前彩礼,财产分割,离婚赔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权,离
李珊珊 毛怡盼:我国法律框架下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5月颁布《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能力”的要求,强调要“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能判则判、调判结合、结案事了’的要求,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这是现阶段处理民事纠纷特别是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二、离婚诉讼中调解的特点从人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来看,调解是比诉讼要存在更为久远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具有弥合社会关系、注重实体正义的特点。而诉讼则具有注重形式主义、明晰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因此长期以来,诉讼中的调解程序在我国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即使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发生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变化,离婚调解程序的作
份额明确情形: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共有权分割纠纷
本案中,诉争房产已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时予以处理,也没有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空间。本案诉争房屋权属是明确的,现共有人之间因为对共有物分割产生争议而引发了纠纷,应当确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原、被告之间虽然曾为夫妻关系,但曾经的特定身份并不会改变双方对诉争房屋的共有性质。原、被告对于该房屋的共有与普通按份共有并无本质区别,更何况司法实践中按份共有人之间多半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关系。明确了案由之后,再来看一看管辖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若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喜讯】我院干警报送的两篇案例入选“拱墅杯”全市十大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推荐理由:由于离婚率上升,当今的年轻夫妇在婚前就子女抚养等内容订立婚前协议,以期双方感情破裂时,关于上述问题能顺利解决。但是在离婚当时,有些当事人对婚前协议表示反悔引发诉讼。该类案件属新类型案件,对其判决所依据的法理及具体法律规定,尚无固定先例可循,但其作为解决纠纷的新型方式,该案例中,一审法院以婚姻、收养、监护包括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适用以意思自治为主旨的合同法的规定,而应适用其他的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等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为由,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了人性化的判决,较好的解决了此类纠纷。上述观点亦得到中院支持,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例法律关系提炼准确,思路清晰,不失为家事案例的优秀典型。
怎么订立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邓仕双律师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邓仕双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一直潜心从事法律理论与实践研讨。擅长刑事辩护,处理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纠纷。特别业务:毒品犯罪辩护、法律风险防控、投融资。
「典型案例」夫妻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可以离婚吗?
李某患病后双方开始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时距李某发病已有10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李某虽经多次治疗,效果均不明显,说明李某患精神病属久治不愈的情况。据此,本案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关于给付一次性经济帮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考虑到李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无劳动能力,仅靠社保工资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生活确实困难的实际情况,
《婚姻、继承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版)
第三章离婚纠纷1、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2、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3、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4、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章收养与寄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