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两者处理的程序和条件不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离婚而言,当事人对于争议权益的处理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因而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而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调解无效”作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必经程序,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条件。离婚的当事人对离婚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协议离婚还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双方发生争议,则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而不能再适用行政的程序。关于无效婚姻,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宣告无效,即只能以诉讼程序进行,且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国家的干预。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
法大说法 | 重婚情形已消失能否判定现存婚姻有效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威科案例查询自2012年至2017年因重婚而婚姻无效纠纷案生效判决共128例,仅上述四例生效判决认为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无论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余一个婚姻关系,人民法院都应判决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其余判决均不加区分地不再支持宣告婚姻无效。笔者同意第二观点,即重婚不存在阻却事由,应当宣告无效。理由如下:一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对适用范围未加区分是不客观的,如“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就不可能消失,存在消失情形的仅能是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二是,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
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否一定为无效婚姻
第二,本案同时应当注意宣告婚姻无效与离婚两个诉讼理由的差别:(1)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法院经审查不属于无效情形,会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而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为无效婚姻,仍然会判决确认婚姻无效并再解决财产问题。(2)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共同共有,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一方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而工资薪金等收入,当事人是完全可以证明其属于自己的。而离婚案件,如双方无约定,该期间除法律排除的几类财产,其他所有的财产都是共同共有,包括工资薪金。【胜败关键】婚姻
实务调研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如何理解“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我们认为,重婚无效的法定情形消失,是指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从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有关婚姻无效纠纷的数量来看,2012年是1567件,2013年是1064年,2014年是1082件,2015年是1134件,2016年是1051件。每年一千多件的婚姻无效纠纷,这个数量不容小觑,在认定上应当统一裁判标准。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予支持的,后婚从什么时候开始有效?我们认为一般应从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或配偶一方死亡时开始起算比较合适。民一庭意见当事人以重婚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
最高法民一庭:如何理解“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我们认为,重婚无效的法定情形消失,是指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从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有关婚姻无效纠纷的数量来看,2012年是1567件,2013年是1064年,2014年是1082件,2015年是1134件,2016年是1051件。每年一千多件的婚姻无效纠纷,这个数量不容小觑,在认定上应当统一裁判标准。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予支持的,后婚从什么时候开始有效?我们认为一般应从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或配偶一方死亡时开始起算比较合适。
最高法民一庭:如何理解“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我们认为,重婚无效的法定情形消失,是指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从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有关婚姻无效纠纷的数量来看,2012年是1567件,2013年是1064年,2014年是1082件,2015年是1134件,2016年是1051件。每年一千多件的婚姻无效纠纷,这个数量不容小觑,在认定上应当统一裁判标准。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予支持的,后婚从什么时候开始有效?我们认为一般应从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或配偶一方死亡时开始起算比较合适。
这个案例告诉你,有的时候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比起诉离婚更管用!
对于想摆脱婚姻牢笼的当事人,建议可先行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
【典型案例】婚姻无效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若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中已包括了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对离婚案件作出驳回离婚诉请的判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在婚姻无效案件中处理;若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中不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除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外,还应就婚姻关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沪高法\[2001\]263号)……14.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视为一般共有财产。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协
李雪莲式的假离婚如果被确认无效后……
因为假离婚被确认无效了,那么双方是一直处于有效的婚姻状态的,另一方再婚,显然就是构成重婚罪了;可是,对于另一方而言,主观上是不是有这种故意?因为他觉得拿到了真的离婚证,就有了保障,未必有重婚的故意。2.再婚配偶一方的利益如何保护?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因为相信离婚证是真的,从而与之成婚,现在确认在前的假离婚无效,后一段婚姻就是构成重婚,不受法律保护,可是作为第三人明明是善意的,相比于李雪莲们假离婚为达到多生孩子、多获得拆迁补偿款等非法目的而言,反而将成为无辜的受害者,这样又是公平的吗?对于李雪莲而言,假离婚成真对她不公平,可毕竟这个后果的出现也有她自己的过错;但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却对造成第二段婚姻
当事人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案例,法院如何裁判?(附维权方法)
【典型案例】(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57号裁判理由:被告徐某在婚姻登记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隐瞒真实身份,使得原、被告婚姻成立基础不牢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自2006年分居至今将近九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4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维权方法】在出现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况之后,当事人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法院针对不同案由的审理可能显现不同的认定结果:1、将婚姻登记机关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