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案件上诉后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条件
果然,对方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也没有新的离婚证据进行补充,只是依然固执地认为自己的理由完全正确,一审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有错误,并请求二审法官予以改判。既然已经看到对方上诉的全部“底牌”都是些苍白无力的狡辩,本律师彻底放了心。果不其然,半个月后本律师就接到了二审法院的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离婚律师举上面这个案例只是想就离婚案件的上诉问题说明以下几点:1、上诉的突破口只能最好围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是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官毕竟是法律专业人员,日常处理大量离婚案件,断案经验比较丰富,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极少。如果您认为一审法官适用法律错误,那么本律师建议您先慎重考虑一下。
长清民革法律专栏┃已部分履行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法官应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而不予适用,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结果,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再审事由成立。二、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是认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理论,笔者对该条司法解释进行剖析:其一,该规定的行为模式指向的是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类协议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将离婚事实与财产分割相结合,只有离婚事实发生,财产分割协议方能生效。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未办理离婚时无效(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在未进行离婚登记前,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对协议书中的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予以支持,另一方当事人认为该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该离婚协议书属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未离婚,故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成立,法院生效判决并未应用该规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结果错误,应当同意当事人的再审请求。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实施后 再审案件9例
其次,欲证明李永祥与孙红虚假离婚,逃避债务,鲁颖提供的李永祥出具的欠条只有李永祥签字,支付出借款的银行转账明细也证明是李永祥个人收款,大数额的借款也未经孙红事后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鲁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李永祥、孙红抚养教育子女、赡养父母,或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支付婚姻共同生活应支付的债务等,李永祥向鲁颖借款并非李永祥、孙红的共同合意。
婚没离成 律师代理费咋收
“离婚案件不会分成离婚诉讼和夫妻财产分割诉讼,甚至子女抚养诉讼来审理,在法院而言属一个整体诉讼。”袁长城如是说。对此,张同友在庭上答辩称,为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分割财产诉讼费两部分,由于法院判决梁某不准离婚,因而并未对其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可认定未涉及分割夫妻财产的离婚诉讼。“律师收费也有规范,未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围绕二审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亦展开了激辩。“一审认定代理合同无效,二审对该认定进行了纠正,指出其属适用法律错误。那么,二审就不应该再维持原判,否则同样是犯了适用法律错误。”袁长城说。他引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佐证自己的观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人大代表邓丽建议:在民法典中确立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是对审判适用法律作出的解释,只有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确立共债共签原则,才能真正解决夫妻债务的源头问题。目前,“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权责对等”应作为处理夫妻债务关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积极回应婚姻家庭领城出现的夫妻债务等突出问题,最大限度降低因生产经营给家庭带来的风险,特别是要防止由此传导产生家庭危机。在解决夫妻债务问题上,应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不宜将商事领域的交易规则直接应用于婚姻家庭领域,正确处理好婚姻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关系,最大限度做到利益兼顾,减少家庭的风险。
离婚了,TA的债我要背吗?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但肖女士与刘先生虽然在2015年才正式离婚,但两人在2010年就正式分居,而且分居时,就将房子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随后也与刘先生没有了经济往来。但是根据原有的法律,虽然肖女士与这笔债务没有直接关系,但也需要承当偿还的义务。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今天起正式施行,类似极端案例或将终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肖女士则不需要承担这笔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共分三条,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则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普法|丈夫婚内欠债 妻子须否共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梁某申请再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认为夫妻双方一方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应有举债合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梁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直在三明工作,收入稳定,从用途上看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没有证据证明梁某与黄某夫妻双方有举债合意,应改判为借款人黄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官说法根据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婚姻法24条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各地高院再审案件九则
其次,欲证明李永祥与孙红虚假离婚,逃避债务,鲁颖提供的李永祥出具的欠条只有李永祥签字,支付出借款的银行转账明细也证明是李永祥个人收款,大数额的借款也未经孙红事后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鲁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李永祥、孙红抚养教育子女、赡养父母,或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支付婚姻共同生活应支付的债务等,李永祥向鲁颖借款并非李永祥、孙红的共同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