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贷款也是自己还,若离婚,女方能分割吗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个人房屋婚后升值,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配?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虽然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是,如果说婚后有共同还贷的情况,那么离婚时,针对还贷的部分和增值的部分,另一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本人认为,此规定的“财产增值部分”不应包括“自然增值。”
夫妻债务问题中国人要关注了,2018年高院出台了解释的新规!
简单点就是,要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来承担这个共同的债务,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这点和之前有变化,之前是一方追加,没债务的一方去举证,如今是有债务的一方来举证证明,这点可是节省了很多事,而不是无缘无故背负了债务。高院在解释这个条款特别提到,“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发布会何时执行?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那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018婚姻法丨四类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小两口进来看一看!
如果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仅具有生活功能,同时具备奢侈品等高消费特征,也不属于个人财产。比如价值高昂的奢侈品包包,哪怕属于一方生活专用,但是考虑到价格高昂,法官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申请单方面离婚有什么要求?
,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九)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十)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十一)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和军人结婚可以离婚吗?军人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离婚,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军人具有重大过错军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3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首先,这条法律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一定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这是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其次,根据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须征得军人一方同意。那么这里的重大过错具体指的是什么呢?按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的规定,军人的“重大过错”是指下列行为:(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婚前全款买房子,婚后加了老婆的名,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4、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姓名的行为如何认定?一般来说,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之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姓名的,一般都视作对于另一方的赠与,在婚姻关系破裂、双方清算财产时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案例中,夫妻二人离婚,妻子是有权利要求分割房屋的,至于分割比例,从权利表象性来看,应当是母亲和妻子对半分割,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和对方协商或向法院说明情况,针对没有出资仅加名的情形可以适当调整比例。
婚前债务、婚后债务,谁的债务?了解一下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而另一方并不知道,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应认定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
新婚姻法对房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若是前提协议不能达成,那么法院可以视为这不动产为登记一方的,其中还未偿还的贷款也都有产权登记一方一人承担。但是双方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情况,因此其中的不动产中的增值部分,需要有产权登记一方对于还贷的另一方进行补偿。不管不动产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只要有共同还贷,离婚后没获得不动产的一方就能得到另一方一定的补偿。什么规定的相关信息,相信大家看过之后就会有一定的了解,财产分割目前的婚姻法中也明确的写着相应的规定,若是有人在财产分割时遇到什么困扰,不妨看看上面新婚姻法房产分割的信息,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昕说法》第18期: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配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此条规定,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还贷款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昕说法》第17期:离婚时保险财产到底分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