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律咨询: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规定是什么
以上就是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规定的全部内容,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但是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这个不仅是违法婚姻法的规定的,而且也会对子女造成一定的伤害,子女是无辜的,因此尽量好好协商子女的探视权,实在没办法可以申请法院帮忙执行探视权。我们将会不定期的为大家奉上更多精彩内容!
离婚时如何争取探视权?探视权上诉程序是怎样的?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应该受到重视,如果仅仅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周云律师补充:探视权上诉程序:中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2条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监护权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14年没看过孩子,现在申请探视权,法院可能会驳回!
现无法确认田某某行使探视权不会对高某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且未成年子女成长具有不可逆性,故在高考前不适宜由田某某行使探视权。本案应依法中止执行,待有执行时机后再行恢复案件执行。田某某接受法院中止裁定,表示等待孩子高考结束再行行使探视权。2015年6月,高某高考后,在执行法官的安排下,申请人田某某与孩子顺利见面,完成探视权的行使。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官的执行措施表示理解和感谢,本案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所以,关于这个问题,探视权行使本身是附条件的,前提是不影响被探视人的身心健康。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的成长有损,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普法讲堂 | 婚姻家庭】关于探望权
保民利保民利整合国内优质律师资源,降低中小企业法律投入成本,“保民利,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普法讲堂|婚姻家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普法讲堂|婚姻家庭】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及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普法讲堂|婚姻家庭】如何确定/变更孩子抚养权【普法讲堂|婚姻家庭】家庭暴力的类型、认定及法律责任【普法讲堂|婚姻家庭】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浅析离婚后子女探视权问题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的人数不断增多,离异家庭应当将探视权能与抚养权一并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离异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才能使子女健康成长,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彬县法院雷青春苏向丽
探视权可以单独起诉 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此条款也为不正当行使探视权制定了惩戒基础。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的角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律师提示: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关于董晶看法:专注于民商事领域,董律师定居于江苏徐州,供职于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圆点所汇集学术派、实战派、海归派律师团队,引领同行。董律师拥有法学本科、民商法学硕士,6年的金融行业从业资历,联系我们:
深圳离婚律师李涛:离婚后探视权的6个常见法律问题
这是因为探视权是人身权,父母一方拒不履行配合协助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拘留、罚款,但不能强制父母进行探视,或者强制子女接受探视。2、当事人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父母一方不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另一方应首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进行判决,之后凭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父母一方不能仅凭离婚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探视权的中止与恢复。《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1、什么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一方有严重的传染病,对子女实施暴力,有不良嗜好等。2、什么人有权提出中止探视权?
深圳离婚律师李涛:离婚后探视权的6个常见法律问题
这是因为探视权是人身权,父母一方拒不履行配合协助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拘留、罚款,但不能强制父母进行探视,或者强制子女接受探视。2、当事人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父母一方不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另一方应首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进行判决,之后凭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父母一方不能仅凭离婚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探视权的中止与恢复。《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1、什么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一方有严重的传染病,对子女实施暴力,有不良嗜好等。2、什么人有权提出中止探视权?
离婚夫妻“夺子战争”变多 如何减少对孩子伤害?
“作为家长,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在很多离婚家庭中,父母本身离婚行为已经第一次对孩子造成了伤害,如果在离婚后,双方“以孩子的名义”争来斗去,这是不是在给孩子二次伤害呢?离婚双方就探视权的争议具体如何不是关键,关键要让孩子不因离婚而缺失健全的爱,不因探视问题而再受伤害。结合多年办案实践,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执行离婚纠纷时,要多做调解工作,要丰富调解方式,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之间的矛盾、痛苦不应转嫁、发泄到子女身上,拒绝、阻碍对方探视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应当尽量详尽且具有可执行性,尽量避免将处理探视权的“锅”甩给后面的执行环节。
至上励合刘洲成网上公开离婚判决书,孩子探望权法院如何判定的?
且在中止一方探视权后,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权利依申请应可恢复。在本案中虽然林某也是主张减少刘某探视时间,而刘某对林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并不能中止刘某的探视权利,刘某对孩子没有暴力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因而刘某享有探视权。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也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