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夫妻离婚,内地的房产如何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徐灵、张贺均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婚姻缔结地为香港,不动产所在地为内地,共同经常居住地为内地。在二人无法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张贺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一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认定系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灵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关于本案纠纷应适用的冲突规范徐灵、张贺对系争房屋权属纠纷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的规定。
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大全(建议收藏)
法民[1989]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是否生效由谁证明问题的函(87民他字第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承认问题的复函(74法民字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91年民他字第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组〔2010〕14号)最高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参照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查和总结军人婚姻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
香港夫妻离婚,内地房产归谁?
徐灵则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双方并未就本案适用的实体法律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应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香港法律。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夫妻婚后财产的处分,除双方有明确的协议外,应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婚后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应由该方取得完全的所有权。银行贷款也系徐灵归还,故张贺无权要求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一审法院认为,徐灵、张贺均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婚姻缔结地为香港,不动产所在地为内地,共同经常居住地为内地。在二人无法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张贺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一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认定系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灵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法条全文】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8.依据香港法例第290章《領养条例》作出的领养令;9.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429章《父母与子女条例》作出的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确立婚生地位的宣告;10.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管养令;11.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养令;12.依据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作出的禁制骚扰令、驱逐令、重返令或者更改、暂停执行就未成年子女的管养令、探视令。
宝强离婚了,如何用保险保障离婚权益
香港并不是这样的在香港地区,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于一切为香港法所承认的婚姻,包括:根据婚姻条例规定而举行婚礼或缔结之婚姻,修订婚姻制度条例认可之新式婚姻,修订婚姻制度条例宣布有效之旧式婚姻,以及在香港地区以外遵从婚姻成立地的有效法律举行婚礼或缔结之婚姻。按照香港法的规定,在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归各自所有。1971年10月的已婚人士地位条例特别指出,除该条例另有规定外,已婚女士应如未婚时一样,在各方面具有取得、持有及处置任何财产之能力;就任何民事过错、契约、债务或其他义务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在民事过错、契约或其他方面起诉和应诉的能力。
跨境家事丨香港婚姻法规则要点提示
经济济助令而经济济助令(financialrelief),则是香港在概括的承认境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和附属安排后给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其目标就是令与香港有关的离婚当事人,即使在域外结束婚姻关系,也能得到香港法上的均等保护。所以,强势一方即使在内地法院取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无济于事。证据规则在整个分析中,我们没有提及任何有关证据的问题,但内地与香港之间在证据规则上的差异才是案件结果南辕北辙的根本原因。
普及香港婚姻法规则要点
经济济助令而经济济助令(financialrelief),则是香港在概括的承认境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和附属安排后给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其目标就是令与香港有关的离婚当事人,即使在域外结束婚姻关系,也能得到香港法上的均等保护。所以,强势一方即使在内地法院取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无济于事。证据规则在整个分析中,我们没有提及任何有关证据的问题,但内地与香港之间在证据规则上的差异才是案件结果南辕北辙的根本原因。
王芳律师出席第五届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 私人财富管理领域最前沿资讯!
各位在香港有财产配置并有离婚打算的朋友,最好在安排生效之前调整财产配置,防范香港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三王芳律师的主题分享王芳律师作为私人财富管理业务的创始人和领军人物,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连续六年蝉联钱伯斯第一级别律师,在国内首创的家族办公室业务已取得骄人的业绩;大会特别想请王芳律师分享律师创新业务的执业经验。因此,第一天的会议结束以后,王芳律师又于4月22日受邀参加了朝阳区律协在人民大学举办的“律师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并作为重量级主讲嘉宾为与会人员做了以“家族办公室律师创新业务实践经验分享”为主题的生动演讲,向大家慷慨分享创新的律师家族办公室业务。
家事法研究 |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内容解读
;8.依據香港法例第290章《領養條例》作出的領養令;9.依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作出的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確立婚生地位的宣告;10.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6章《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作出的管養令;11.就受香港法院監護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養令;12.依據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作出的禁制騷擾令、驅逐令、重返令或者更改、暫停執行就未成年子女的管養令、探視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