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妹宋仲基宣布婚讯,韩国结婚和中国有啥大不同?
给人财产包括: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继承或赠与合同中明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其他应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等。韩国民法规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不能确定以谁的名义取得的,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韩国民法第830条,第83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特有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自己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别产制,韩国民法第831条)。5、离婚制度韩国和中国都有关于协议离婚的规
王宝强马蓉在澳大利亚离婚
综上所述,澳洲家庭法和中国婚姻法不论是从理念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明星离婚的头条新闻,我们看热闹归看热闹,切莫将其中的中国婚姻法概念照搬到澳洲的社会生活中来,更忌用中国的法律观念拿来澳洲劝人劝己、出谋划策。在澳洲,不论是婚前的财产规划,还是婚姻期间或者离异之后的财产安排、子女抚养安排,都需要有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辅导策划,才能从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如您有家庭法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离婚财产债务等怎么分配
离婚债务分割: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离婚财产债务等怎么分配债务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
以案说法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3月第1版《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5月第1版3.中国《婚姻法新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3月第4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09月如需引用,请与我联系,我将立即更正或者删除相关内容。
婚姻财产的6个“冷知识”,你知道几个?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归谁所有?婚前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程玉伟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中国注册投融资风险管理师、中国总裁律师、中国剧作家协会会员、安徽电视台《法治时空》栏目特邀维权律师、安庆市十佳公益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发表各类作品500余篇,著有《律师说法》一书,经典案例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是一名立场坚定、业务精通的资深律师官方网址:www.chengyuwei.com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77号绿地迎江世纪城LOFT2号楼506室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程玉伟律师
优秀论文∣婚姻法司法解释如何影响婚姻
但是由于房价激增的社会现状,房产是增值保值类的财产而金钱补偿则会因为通货膨胀而贬值,因此非产权登记方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虽然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并不一定要经过公证程序,但是由于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效力远大于一般书证,所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也很还是有可能增多。《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公证对这条规定的作用是隐性的。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在订立的同时也进行了公证,那么虽然相关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
【民法典修订中的婚姻家庭研究专题】薛宁兰 | 中国民法典夫妻债务制度研究 ——基于财产权平等保护的讨论
就现行《婚姻法》第41条和第19条第3款的关系而言,前者适用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制无约定(协议),而当然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形;后者则适用于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时,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这表明,随着中国夫妻财产制在结构和内容上的完善,夫妻债务制度得以相应细化,开始与夫妻财产制相匹配。21世纪以来,市场经济在中国深入发展,婚姻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日益普遍。为防止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假离婚,真逃债”现象,对夫妻婚前或婚后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清偿责任等作了较为系统解释,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男女平等原则在中国离婚制度中的内涵变迁
在实践中,由于摆脱封建婚姻时间不久,社会发展水平还较低,社会舆论对提出离婚一方往往不表同情,问题复杂,且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案件时掌握偏严,作此规定既坚持了婚姻自由原则,又增加法院审判灵活性,符合当时国情,为婚姻自主权提供保障。1980年婚姻法对于男方在妇女孕期、分娩期离婚诉权的限制仍然保留了1950年婚姻法规定。在抚养子女问题上,规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债务清偿时,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这些规定较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正是男女权利平等原则向男女平等原则转变的制度体现。1980年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实现了
孟成律师:涉外婚姻财产纠纷如何解决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获得,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均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