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施行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几个时效问题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民法总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法律位阶上,应当优先适用位阶高的上位法,即《民法总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婚姻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从法律位阶上是一致的。《婚姻法》是特别法,《民法总则》是一般法。关于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在《婚姻法》中有规定,因此关于本处是法律另有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新法优于旧法《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施行。因此其他4处应当优先适用新法,即《民法总则》。
“离婚法”与“妇女法”: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
(17)分别见《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人民日报》1953年2月19日,第1版;《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日),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108页。(18)见江西省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转发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意见”函》,1954年1月18日,江西省档案馆藏档,118-2-215号。(19)见《邓颖超同志关于婚姻法的报告》,《人民日报》1950年5月26日,第1版。(20)基于当时农民的经济生活状况和结婚所需的巨额费用,加上婚姻法对于妇女离婚带产的规定,离婚对于
离婚案件专题 | 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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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离婚,无过错方可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首先,它必须由无过错方提起,无过错方不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其次,无过错方一般应在诉讼离婚时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协议离婚时已表明放弃该权利的除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规定:(1)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
23个婚姻法的小常识,了解这些可以保护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yourhonor520
23个婚姻法的小常识,了解这些可以保护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END•
涉及房产权属问题的法律规定梳理丨初见LEGAL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的通知第四条说明5注:参考的法律法规:《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的通知、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婚姻法律法规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2018.1.18有效
上海离婚律师陈钢||因家庭暴力离婚,无过错方可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规定:(1)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
生完娃之后离婚,关于新婚姻法你需要了解,这三件东西你都带不走
1、关于不动产的归属问题相信现在很多人都知道房价现在已经涨到了让人望尘莫及的地步,所以关于房子产权的问题也是夫妻在离婚后财产分割的一个大问题,之前的婚姻法中对于房子归属权的问题定义一直比较混乱,但是在新的婚姻法中,房子的归属权属于付房首款和全款的人,所以如果关于房子的问题,如果男方家庭是首付,那么在离婚后,这套房子跟女方是没有关系的,即使还房贷期间,女方有帮男方还贷款,这套房跟女方也是不沾边的。2、关于私人物品的归属问题在新的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各自赠送的物品是不可以收回的,因为这已经属于个人私有物品了,打个比方,男方在离婚之前给你买的项链是要不回来的,因为这个项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