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会判给谁?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蔡旭律师补充:二、离婚谁能得到孩子抚养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疑遭母亲男友虐待,深圳1岁女童遍体鳞伤,父亲称孩子已死亡!
父亲:怀疑女儿遭虐待母亲:会教育性打骂但无虐待朱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离婚后,大女儿判给了自己,女儿送院时(9月17日)其并不知情,两天后(9月19日)才接到前妻通知,当在ICU病房看到女儿时几乎崩溃,“喊了女儿好多声,都没有回应”。朱先生觉得女儿身上伤痕疑点重重,怀疑遭到虐待。9月23日,女童父亲朱先生在医院ICU病房探望孩子。
离婚案件中,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比如在一个案子中,孩子一周半,女方想起诉离婚,但是我们知道法院一般不会第一次就判决双方离婚的,一般都是先判决不离婚,半年之后再提起诉讼。但是再过半年之后,孩子就两周岁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女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就没有绝对的把握了。此时女方想要争夺到孩子的抚养权,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同意离婚后的半年内,可以采取分居的方式让孩子跟自己单独生活,培养与孩子的感情,等待第二次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当然,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幸福,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和一份完美的爱!
对孩子伤害最大的不是离婚,而是父母对婚姻的态度
现在孩子已经上初中了,聪明伶俐。知道妈妈还在,但是从小已经被奶奶和父亲灌输,妈妈多么狠毒,多么坏,孩子对妈妈充满了恨意,孩子心中有个坏妈妈形象。一个心中有坏妈妈的形象的孩子,不知道将来的亲密关系怎样?B家庭,本来夫妻间没有什么太大的矛盾,但是,女方父母瞧不上男方。在他们儿子1岁,女儿7岁的时候,挑拨离婚。本来孩子可以判给女方一个。孩子姥姥说,带上孩子不好再嫁人,所以,都判给男方。俩孩子交给60多岁的奶奶带,自然给孩子灌输孩子妈妈有多么不好,不让孩子认妈妈
离婚时孩子不满2岁归我抚养,满2岁后孩子爸爸能变更抚养权吗?
因为虽然他爸爸的经济条件比你好,但是根据最高院的精神,经济条件只是一个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参考因素,并不是决定条件,孩子在2岁前一直都由你照顾,如果把孩子从你手里转到他爸爸手里的话,等于是突然变更了孩子的成长环境,这本身对孩子来说就是不利于成长的。因此,即使到时候孩子爸爸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只要你这方不存在虐待孩子、不抚养孩子等的情况,法院就一般不会支持他的请求。谢保平律师: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证券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惑,可以百度搜索谢保平律师联系方式,
离婚时,你会选择轮流抚养的方式吗
(我们认为轮流抚养的好处是建立在抚养条件相当基础上的)先看两个例子:其一,妈宝男这个称谓应景的诞生,其实一大部分妈宝男是丧偶式教育和单亲妈妈的溺爱带出来的,缺乏父爱深沉的教育,其二,性侵孩子的新闻屡屡见报让家长们害怕,所以对孩子的性教育越来越重要,但由谁对孩子教育,教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十分重要,比如男孩都有藏黄色书刊,看色情片的懵懂性经历,正确的引导很关键,可母亲发现了怎么跟儿子谈,这本来就是father'stalk呀。所以,我们认为轮流抚养有以下两点好处:避免了败诉风险,与其败诉不如搁置争议,和平共处。
夫妻离婚谁都不要1岁儿子 社会观护给判决提供参考
观护员提供报告:夫妻仍有感情基础不离婚是最好的选择在今天的庭审中,法官当庭宣读了社会观护员提交的调查报告。为了完成这份调查报告,社会观护员不仅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仔细的交谈,还赶去舟山孩子的奶奶家了解孩子当前的生活状况,并与邻居、村干部都进行了交谈。报告详细记录了浩浩以往的被抚养情况、目前的健康状况;小许和小季的健康状况及性格、行动倾向,抚养能力,既往履行抚养义务的状况,获得亲属帮助的可能性。今天的案件最终没有宣判,法官告诉记者,综合各方情况,他们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如果没有离婚,完整的家庭肯定对孩子更有利,法院会继续调解。假如双方最终离婚,从双方家庭客观条件来看,孩子可由奶奶在老家帮助抚养至上小学前,入学阶段最好能到宁波被抚养长大。
法律小常识:父母离婚时,不满二周岁的子女一般会判给谁?
就判定的母亲,但是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可以判给父亲。
男方是入赘到女方家的离婚时会怎么判?离婚起诉书内容?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