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婚姻律师教你看:刘洲成到底有没有家暴?
在离婚纠纷中,与家暴有关的诉求,一般有三项:1、诉求因家暴导致感情破裂,主张离婚;2、诉求对方存在家暴过错,主张多分财产;3、诉求对方存在家暴造成伤害,主张损害赔偿。本案中,林苗女士仅提出了第一项诉求。而在离婚诉讼中,在被告同意离婚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会对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做过多认定和描述。因此,正因为林苗女士未提出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诉求,从而也使法院巧妙地避开了家暴的认定问题。这也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告不理”规则。话题引申:林苗女士如何才能证明
致伤不是认定家暴必备要件
三中院介绍,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应当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予以综合审查判断,但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后果作为必备要件。法院在判断相关行为属于家暴还是一般家庭纠纷时,应当考虑受害人的感受及意愿、施暴者与受害人的婚姻感情状况、社会一般大众的观念等,做出合理区分与认定。对于轻微的家庭纠纷或推搡,或双方偶然的激烈争吵,法院也不应认定为家暴。法院一旦认定构成家暴,就会涉及婚姻关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离婚案件中的
如何认定家暴行为 海州法院典型案例深度解读
即使当事人以遭受家暴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对法官来说,仍然面临着缺乏司法指引、界定难等问题。家暴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难以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法律规定笼统,对家暴的界定较为模糊。我国现阶段尚未实施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受害方无法以家庭暴力作为独立诉由而直接起诉,并且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很难进行认定,特别是对身体暴力以外的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的认定和赔偿,从而难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家暴案件中的“取证”问题一
“偶尔家暴”算不算家暴?该不该纵容?
另一方面,大概是认为“偶尔家暴”造成的伤害较小,所以不予认定。但要意识到,这种认定有纵容家暴的嫌疑。众所周知,家庭矛盾一般是由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的,家庭暴力也是由“小暴力”逐渐演变为“大暴力”的。这里所说的“小暴力”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一方对另一方伤害比较小的暴力;二是一方对另一方偶尔实施的暴力。所谓“大暴力”,即法律规定的具有长期性和严重性的暴力。如果不严肃处理“小暴力”,或许会演变为“大暴力”。由于很多国人的家庭观念较重,再加上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所以遭受家暴之后,一般会选择忍耐、忍让的处理方式,不报警、不求助、不
巴南上半年46起家暴纠纷中仅3起获认定 家暴判定陷两难困境
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另一方面,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对于夫妻间一般殴打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足以认定家庭暴力,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否可据此判决准予离婚有待商榷。所以蔡女士在2011年到2013年3次申请离婚都被区法院驳回了。区法院负责人无奈地表示:“实践中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法官往往依据婚姻法不认定家庭暴力,判决不准离婚,这就导致法官在离婚案件中认定家庭暴力存在两个标准,处于两难状态。”宣传为主推进反家暴法建设“据统计,在反映有家庭暴力的46起案件中,其中一方提出对方有不忠诚婚姻行为的为15件。因为人们
家暴认定仅一成 举证不力是关键
邵某于2013年、2014年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邵某现又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张某仍不同意离婚。在二审阶段,双方均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且均提供了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最终,二审法院结合诊断证明、病历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双方发生过暴力殴打行为,存在家庭暴力。加之邵某已是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且双方分居超过两年,感情确已破裂,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家暴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当提高”次仁卓嘎还提到,法院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受害人,适当予以多分。另外,因家庭暴力而应承担的离婚损害
北京二中院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进行专题调研
在法院认定的5起案件中,3起受害人在对施暴者首次家庭暴力认错进行原谅后,施暴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还有一案的当事人自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时间持续10年之久。反家暴法未对家暴认定做出规范法官建议家暴受害者注意保存证据据介绍,反家暴法虽然明确定义了家庭暴力,但是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并未做出规范。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又多为录音、单一的就诊证明或报警记录,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导致认定比例较低。调研发现,在北京市二中院认定
《反家暴法》首日上海第一案:男子受妻子家暴离婚
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女士的家暴行为已经导致感情破裂,也不排除法院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就判决离婚的可能,同时在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时候,沈女士也将因为有暴力行为而处于劣势。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子乾称,该案可能先调解,如调解不成,家暴经查证属实,最后法院会判处离婚。全国24.7%女性遭受家暴其实,中国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并不低。最新实施的《反家暴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
“举证难”就无法认定家暴吗?这些真实案例是反家暴的!
本案审理期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及损害后果赔偿缺少细化规定,在此情况下,法官依据当时已有的法律规定,仔细推敲、大胆认定;在案件客观事实难以直接还原的情况下,从案件细节入手,通过对离婚协议、调解笔录、报警记录、就诊记录的综合分析,得出家庭暴力行为的客观存在。同时,在受害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院依法向当事人住所地的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调取相关材料和证据。除了上述案例,法院还适当拓宽证据形式,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法官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家暴行为的
法院调研: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中仅一成被认定构成家暴
最终,二审法院结合诊断证明、病历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双方发生过暴力殴打行为,存在家庭暴力。加之邵某已是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且双方分居超过两年,感情确已破裂,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家暴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当提高”次仁卓嘎还提到,法院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时应照顾作为无过错方的受害人,适当予以多分。另外,因家庭暴力而应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结合施暴情节的恶劣程度,酌情予以判定。次仁卓嘎坦言,目前,司法实践确定